导读: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推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和颁布也逐步将农村土地征收项目推向了白热化。在《土地管理法》彻底大修之前,征地项目仍不会有明显缩小范围的迹象。根据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足额、合理的补偿安置。因此,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是需要给予被征地的农民朋友相对应的补偿利益的。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征地补偿费是否下发到村委会就算补偿到位了呢?村委会能够“留下”多少补偿款呢?
作者丨郭敏慧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补偿款下发到村委会,就算补偿安置到位了吗?
由于征收项目流程繁复,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方便、效率起见,整村的补偿款项一般都是由征收单位直接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具体制定分配方案将补偿款细分到每一户被征地农民头上。
从逻辑上来说,这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时常会发生村委会或者村里的有关领导贪污、挪用、占用、截留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情形。在追究具体责任时,某些利益单位会申辩称村委会是有补偿权利的,也只是拿了村委会该有的补偿费用,这是为了日后村里公共项目开支储备的……面对这样的理由,很多被征地农民也是无言以对,然而拿到手里的补偿款却是实实在在的过分偏少。那么,从法律上讲,这些申辩理由是否真的站得住脚呢,村委会又是否真的有权分享农民的征收补偿利益呢?
法律分析:绝大多数补偿款应当落实到农户头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基于物之所有权属进行分析,即:
1.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细化来说就是各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各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含村集体、村小组、乡镇政府三种形式,因此,作为最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村集体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民个人的。因此,该项补偿利益属于被征地的农民个人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3.安置补助费主要是基于需要被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而设定,是依其户口进行的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也只能落在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上。
所以,总的来说,村委会是有权利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但这部分补偿利益也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和部分情况下的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在明拆迁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收拆迁,原则上是要保证被征收人基本的补偿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足额、合理。所谓“足额、合理”,是指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因此,为了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村委会抽取的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不宜过多。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在客观上便决定了村委会抽取的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村里的公共项目、公共利益等使用。
而村委会具体可以分配多少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则要看地方具体的征收补偿政策了。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所以从这个基数看,村委会能拿的土地补偿费最多也就20%-30%。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数,具体的则还是要看当地的补偿政策。
我们以《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为例,其第13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第14条进一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可知,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随意从征地补偿费用中“截胡”,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