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笔者经常接到一些情况类似的咨询,比如“我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很多年不在村里居住。现在村里土地被征收,根据我们村的村规民约,我没有资格参与分配,那么我还能拿到土地补偿款吗?”或者“我18岁的时候曾堕过胎,依照我们村规民约的规定,我拿不到一分的土地补偿款,请问我还可以争取吗?”“我是农村大学毕业生,村里干部说尽管我还是农村户口,但已经在城里工作,就不是农民了,所以依照村规民约,村里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我也拿不到一分钱,请问是这样吗?”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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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的确,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小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土地的征用量逐日增长。而与此密切相关的,则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这也是令每个村民最为魂牵梦绕的事情。人们关心自己是否具有分配资格、是否符合条件限制等问题,但如前述情形下的村规民约的出现,无疑加重了这种疑虑。
今天,在明律师就来解密村规民约的那些事儿。
首先,村规民约体系是基层自治中的主要自治性规范,是规范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依据之一。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规民约的“诞生历程”源于其中的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但是法律对村规民约也有制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其合法性不仅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也是贯彻落实现行法律的重要表现。故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回归到本文开头,外出经商、务工、堕胎、毕业大学生等是否有资格取得征地补偿款,并不以村规民约为准,村规民约并不是法外之地,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故只要户籍在本村,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农民,就应当有资格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当面临“村规民约”侵害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时,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程序维权,也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镇政府申请要求责令改正。总之,村长说的话,不可不信,但也绝不可全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