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维权过程中,没有什么是能很轻易地得到的。个别地方征收部门污蔑征收维权律师“只会申请信息公开”,本案,在明律师宋晓峰通过一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真实案例来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究竟有多大的技术含量。的确,离开了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一个信息公开你可能也申请不下来。
作者丨侯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签了补偿协议是否还能了解涉案项目信息?】
家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的任先生,2017年7月29日向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公开本村征收项目中每家每户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收办认为任先生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与其申请的内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遂于8月7日决定不予公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随即帮助任先生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1月6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仍然认为任先生目前已经签署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由于不能提供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复议维持了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委托人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将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一波三折:历时一年多、法院作出5份判决裁定,终得正义!】
在立案过程中,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立案。宋晓峰律师果断指导任先生直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经过多次协调,案件最终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成功。但出乎意料的情况发生了,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29日直接作出本案的第1份裁定,认为任先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立案!
任先生随即针对东安区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东安区法院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纠正了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内容与任先生无利害关系的观点,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本案的第2份裁定,撤销了东安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第1份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随后,东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该案件,在2018年6月初,任先生拿到二被告的答辩状,宋晓峰律师在收到对方答辩状之后,马上着手准备开庭材料。此时,出乎意料的事情再一次发生,2018年6月27日,东安区法院认为任先生起诉牡丹江市政府撤销复议决定属于撤销之诉,起诉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属于履行之诉,两个诉讼请求不能一并起诉,于是作出了本案的第3份裁定,再次驳回了任先生的起诉!
面对如此拉锯战一般的“角力”,宋晓峰律师为任先生准备上诉材料,向二审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了起诉的两个诉讼请求明确,东安区人民法院对诉的种类理解有误,并且法律支持一并起诉。最简单的就是复议维持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要把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只列一个,法院是要依职权追加的。很显然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第3份裁定违背法律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值得欣慰的是,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在明拆迁律师的上诉观点,认为第3份裁定事实认定不清,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本案的第4份裁定,撤销了东安区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东安区法院继续审理。
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任先生虽然签署了补偿协议且领取了补偿款,但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户的补偿款发放和使用情况与任先生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任先生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维持的复议决定未能查清本案事实、未能适用正确法律,遂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了本案的第5份判决,撤销了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答复、撤消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维持的复议决定,并责令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30日内重新对任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目前,该案件上诉期限已过,前前后后历时17个月,正义的天平最终向任先生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