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农村的最低一级人民政府,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却往往有着十分“活跃”的表现。的确,乡镇政府较村委会而言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也自然会对广大农民朋友的权益产生更为直接和现实的影响。那么,乡镇政府究竟都能在征收中干些什么呢?被征收人又该注意其中的哪些问题以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作者丨谢天泽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收中涉及违建问题,乡镇政府有权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赋予了乡镇政府查处违反规划类违建的权力,这就使得乡镇政府容易出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对此类情况已经不陌生了,在明律师也会经常代理到这样的案件。如果您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乡镇政府就告知您的房屋是违建,您就要警惕了。一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处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和信息公开去落实,即使房屋确实违反规划,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就不需要直接拆除。所以,乡镇政府在征收中行使查处违建的职权,极有可能影响到农民朋友的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地方的乡、镇政府在拆违中往往无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明文规定,在被征收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的审理期限内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强拆,而这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救济权利的行为。乡、镇政府在行动时所适用的一般都是当地的违建处置规范性文件,其中设定的救济期限往往十分短暂,且附加“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表述。在明律师认为,在《行政强制法》作为法律而有前述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是明显背离法律规定精神的,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至关重要,乡镇政府应当监督】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的补偿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这4部分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常态化监督村委会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实践中,拟征地告知、听取农户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等程序对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而言十分重要,乡镇政府有责任监督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避免各种“替代”闹剧产生。如果乡镇政府不作为,被征收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政府履行前述监督的法定职责。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经常以上述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征收拆迁相关工作,乡镇政府有限度参与】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方案依法获批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些都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如果是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还要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我国的很多基层行政村面积大、人口多,一个市、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处理辖区内所有同类事项并完成公告、登记等事宜确有困难,这时就需要乡镇政府参与协助。区县政府可以将公告等工作交由乡镇政府协助办理,也可能为了方便工作,设立“征收指挥部”、“征收办公室”等临时机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均派工作人员进驻,共同给前来咨询的村民解答问题,办理补偿登记等事宜。
不过,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无论乡镇政府如何协助工作,在征收征地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定机关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如果您发现在土地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或者您见到的相关文件落款处的机关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的,就要对所涉项目的合法性有所质疑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县政府组织实施强拆而由乡镇政府“背锅”的情形,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承担征地领域法律责任上,乡镇政府不能为县政府随意“挡箭”,众多最高法的判例也反复强调了这一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