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康先生,河南省周口市人
一审被告、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
委托人康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土地上有自建房屋一套。2017年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8年1月16日,周口市规划局向康先生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周规限拆字【2018】开第006号)。2018年6月28日,周口经开区管委会派出机构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将康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周口市经开区管委会指挥并参与了强拆,其作为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法定征收实施主体,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派出机构受其委托强制拆除房屋,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康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建筑,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实施强拆的法定职权,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系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于是,委托人康先生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周口经开区管委会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确认周口经开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28日对康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周口市经开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河南省高院:违反法定程序,经开区管委会应对强拆行为负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口市经开区管委会系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行使相关职能的机构,太昊路办事处系其派出机构,故其派出机构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管委会承担。按照《行政强制法》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对涉案房屋按违法建筑拆除,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不仅要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程序,还应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及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时限。对此,周口经开区管委会未能提供已经充分履行相关程序的证据,故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综上,一审行政判决正确,周口经开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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