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单女士,浙江省兰溪市人
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违法强拆房屋
1992年,委托人单女士的父亲取得浙江省私人建房用地许可,在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某村建有房屋一幢。房屋于1995年修缮改建,单女士交纳了建房用地管理费、保证金、土地管理费等。2000年,家人协商同意房屋归单女士所有。
2017年,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8月4日,在双方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地云山街道组织人员用挖掘机强行拆除房屋,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损毁殆尽。
委托人认为,云山街道在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也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强拆房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在李顺华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法律未授权强拆房屋,违背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涉案房屋用地属于集体所有,涉案房屋取得用地许可并经批准建造,曾交纳相关建设及土地管理费用,应视为合法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告虽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施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但法律未授予其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所属房屋的职责。且被告在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拆除涉案房屋的赔偿,应根据房屋价值,结合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由被告云山街道依法作出赔偿,且不应低于该房屋依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针对屋内物品损失,应由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屋内物品存在及相应价值,但原告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已自行评估屋内物品,视为被告认可纳入评估的物品确实存在,对于上述物品可由被告根据物品价值作出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单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云山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云山街道办事处对被拆除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在这一判决中我们似乎再次看到了在明律师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的影子,“全面赔偿原则”在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裁判中再次得以了体现。
在明律师将继续依法帮助广大被征收人坚决捍卫其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010-8752100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