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调查结果与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开。上述条款的立法目的便是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确保所有被征收人都能够获得公平补偿。然而在实践中,《条例》的明文规定却遭受着来自地方政府部门的不断“挑战”——以涉及其他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予以公开前述信息的案件比比皆是。那么,在明律师将如何帮助被征收人获取这些信息呢?
基本案情:分户补偿情况看不到
家住在黑龙江省某市的吴先生,因当地项目建设,其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当地管理混乱,补偿安置方案做的很不完善,因此吴先生想申请公开其周边邻居的分户补偿情况作为提出补偿诉求的参考。然而让吴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地政府作出答复称,因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分户补偿情况。
吴先生拿到这样一个回复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了分户补偿情况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个涉及个人隐私的理由,到底是不是一个法定理由呢?带着这个疑问,吴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杨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该回复是违法的,建议吴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个人隐私条款不适用于征收拆迁领域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上两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系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布。
其次,根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据此,无论对于哪一级政府,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都是其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既然其依职权都应当主动公开、公布,那么在被征收人申请的情况下就更应该痛痛快快地依法公开了。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据此,确有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然而吴先生本次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因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条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法裁判:个人隐私需要为公共利益让渡
针对征收领域的信息公开可能牵涉个人隐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行政判决书中作了如下理由论述,可在同类型案件中作为重要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这里系援引修订前的《条例》条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通常认为,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一种非强制性例外,这是因为,第一,权利人对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拥有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则公开就不成为问题;第二,个人隐私权存在“可克减性”,也就是说,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则允许隐私权为公共利益让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这里系援引修订前的《条例》条款):“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
综合以上法律分析及最高法判例可知,吴先生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利获知其邻居的分户补偿情况。目前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吴先生相信法院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