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各类征收项目中,为了尽早完成征收工作,一些征收方不惜使用违法手段实施征收。针对征收方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在明律师也没少为大家介绍。例如将房屋认定成违建,“以拆违促拆迁”;例如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房屋。还有本文涉及的“以解危促拆迁”——把被征收房屋认定成危房再拆除。如此种种违法情形,也是广大被征收人找到在明律师,坚决要求维权的原因。本文所述的案例中,征收方的一系列行动也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亲身经历拆房现场的当事人所讲述的一些细节,更让人愤愤不平。
基本案情:左拆一间右拆一间,不是危房也变危房
近日,在明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代理的一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对W小区的房屋征收。征收工作逐步推进,但部分居民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暂时没有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要旷日持久。然而征收方却想出了一个加快工作进度的“好办法”:既然有居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已经搬迁,那就把已搬迁居民的房屋先拆除。
于是,有的楼梯被拆得只剩一半,有的房间被拆得没了顶子、缺少墙面。这样先拆除部分房屋后,给未搬迁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让人想不到的是,居民们后面的遭遇更为离奇。某区房管局向未搬迁的居民下发《解危通知》,称W小区房屋已被鉴定为Du级危险房屋,根据《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立即停止危险房屋的使用,并搬出该房屋。
先是人为“分段拆除”、破坏楼体结构,然后又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要求居民搬离。这一系列行动完全避开法律规定的正常征收工作程序,使居民“名正言顺地”离开自己的房屋,实在有变相逼迁之嫌。
庭审现场:当事人气愤难平,当庭哭诉拆除现场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旁听席上的居民们一直忍不住想要发言。在法庭询问时,一位年龄较大的当事人经过向法庭一再请求,讲述了自家房屋从纳入征收范围直到被违法拆除的经过。大致意思如下:
寒冷的冬季,被征收房屋不仅被断水断电断燃气,连暖气也停止供应热力。在居民仍在楼内居住、人员未清场的情况下,大型机械就已经开始从多个朝向联合破拆楼体。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进入屋内控制当事人,不允许当事人拿走属于自己的财物,就连手机也被没收。这些人将当事人塞进面包车,拉到某小区几乎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地下室非法拘禁。另一位女性当事人讲述时带着哭腔,称自己在身怀六甲的情况下遭遇、经受了这一切。
当事人也许是由于情绪激动、非常愤怒,很多讲述内容与本案主要审查的诉讼请求关系不大。但是,详细的讲述带给人很强的真实感,仿佛将强拆现场的画面还原在人们眼前。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如果这位老人就是我们的父母,如果这些事就发生在家人身上,我们又将作何反应呢?这些遭遇让在场的每个人听后,内心都难以保持冷静。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中一直保持着耐心与克制,多次聆听当事人的讲述,允许旁听席上愤怒的居民充分发言。
然而面对被征收人的哭诉,被告政府一方就是一句话: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无疑令当事居民深感寒心。
以解危为名行拆迁之实,合法征收变违法
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情况是典型的“以解危促拆迁”。而且,本案中的征收方的行径似乎更为恶劣。居民的房屋本不是危房,通过“分段拆除”人为地造成了房屋的危险状态,再以解危排险为由强制居民搬迁、拆除房屋。
庭审中被告一方先是称,及时发现本地区安全隐患和问题,协调监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除隐患是属地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某区房管局也有权对本区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管。他们采取解危措施,完全是为了保护辖区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与征收是两项毫无关联的工作。
后来接受法官询问时又称,《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加固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但是考虑到W小区房屋已被征收,于是不再给予修缮等其他解除危险措施,而是选择直接拆除。在明律师当庭指出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恰恰表明涉案解危排险行为与征收拆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征收方的一系列行动带有明显的不当目的。
第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本案中被告方作为解危依据的《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本案中,W小区居民从未向任何机构申请要求鉴定,对鉴定过程、鉴定报告也从不知情。从申请鉴定到后续的解危措施,均为属地街道办事处擅自作主“代劳”。街道办事处并非申请房屋鉴定的适格主体。
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有限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而本案涉及的《X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这些措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有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之嫌。本案中W小区居民的遭遇也说明,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搬出的过程中,确实限制了房屋使用人的人身自由,并且没有给予妥善安置。时至今日,W小区的居民还有借住在亲人家中的情况。
第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然而,本案中的征收方罔顾法律规定,在房屋仍有人居住的情况下停止能源供应,这一行为已经属于违法逼迁手段。
第四,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已经对“以解危促拆迁”的行为给予明确定性。
与本案颇为相似的“王江超等3人诉长春市九台区住建局紧急避险决定案”被选入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某区政府对W小区的征收项目,是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征收项目,本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然而,征收方却将房屋拆成危房,并以解危为名行拆迁之实,完全避开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那些解危排险的法律规定本是为了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坚盾,如今却被部分征收方用作违法实施征收的理由,成为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利刃。在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征收方仍然无视法律规定,以诸如此类目的不当的手段实施征收,毫不尊重被征收人对房屋及财产的所有权。如此征收不仅被征收人寒心,也使得社会大众对征收拆迁心生厌恶,让原本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变了味。
在此,在明律师对如此征收方式予以强烈谴责。希望广大征收方能够尊重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只有征收方勇于担当法定的征收补偿责任,履行好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才能促使和谐征收成为常态,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