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王先生、毛女士,河南省平顶山市人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湛河区人民政府荆山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杨念平、李群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未签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拆】
委托人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后被告知该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其尚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1月26日15时左右,荆山街道办事处书记王国栋带领数百名人员,将委托人的房屋直接拆除。湛河区北渡公安分局经委托人3次打电话报警后才到达现场,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完毕。2018年11月28日,委托人向湛河区北渡公安分局了解出警结果,北渡公安分局告知其涉案拆除行为为当地政府实施。
经在明律师分析,因委托人的涉案集体土地正在进行土地征收,湛河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强制拆除行为负责。另外,荆山街道办事处为湛河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在明律师认为被告在原告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的房屋非法暴力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私有财产权,其行为不仅缺乏实体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违反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在明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原告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认定区政府是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湛河区政府是本案原告所诉的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中共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湛河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扩大城市建设,出台了〔2018〕8号《通知》。《通知》中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对需要实施建设项目中的拆违、拆迁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并成立了以区长为指挥长的拆违拆迁工作指挥部。
方案明确了“对一些拒不拆除、暴力抗法的被征收人,各乡(街道)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方案虽规定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乡(街道)承担本辖区拆违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荆山街道办事处即便参与本案强制拆除,也是受湛河区政府的指令,体现的是湛河区政府的意志。并结合在强拆原告案涉房屋前湛河区几家单位联合发布拆迁《公告》和《通知》的情况,可以认定湛河区政府是本案原告所诉的实施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荆山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的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湛河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供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的合法性证据,荆山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应确认被告湛河区政府对原告案涉房屋及院墙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通过这则胜诉案例提示大家:
首先,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强拆行为时,可以选择拨打110报警来寻求救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多人多次报警、将报警通话过程录音、事后查询打印报警记录等方式来固定事实。在强拆主体不明时,可以通过先诉公安机关不作为,来获取明确强拆主体的证据。
其次,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将具体执行违法强拆行为的主体和征收项目总负责行政机关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大多数情况下,违法强拆的主体都不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列共同被告,把明确违法强拆行为主体的工作交给法院来调查核实。但无论如何,首先推定区县政府应对强拆行为负责不仅有最高法的大量裁判支持,更有助于被征收人提升审级,将案件的一审带入到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征收行为时,要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被征收人才能更加全面、细致地收集准备证据,从而为锁定强拆主体、寻求行政赔偿奠定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