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村民因当地政府对其所在村庄的集体土地征收而获得征收补偿款,可村委会却借机公款花费无度,且村务信息因部分村干部垄断而致使村庄财务收支状况不明。其后,村民一纸诉状将当地开发区管委会起诉到法院,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被诉主体适格吗?它应当对村委会履行查处职责吗?本文,在明律师李顺华、韩海祥通过其代理的一起案件来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村务不公开,如何设计诉讼最关键】
范先生等21人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的村民,其所在村庄的集体土地因宜昌综合保税区项目而被征收。然而,征收补偿款的发放、使用、分配情况并不清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该村委会并没有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村务公开,以至于村民对村内财务事务情况所知甚少,村委会财务收支不明,严重侵害了众多村民对该村村务信息的知情权。
众村民向所属的乡政府以及县政府反映情况,可是乡政府和县政府并没有及时处理,村民维权困难。其后,经人介绍,村民慕名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和韩海祥律师依法维权。二位律师对村民代表耐心询问事件经过,着手分析本案的违法点。在明律师凭借其优良的专业素养以及多年的诉讼经验,经过及时查阅相关政府文件分析出:直接让村民诉村委会走民事诉讼程序未必能到达理想效果,而若村民先申请信息公开,再起诉有关机关不履行查处职责,这样的行政诉讼维权效果将可能更明显。
按此思路提起诉讼后,湖北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众村民的请求,判决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告申请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村民们的依法维权见到了曙光。
【律师解析:两大要点给出答案】
一、村民请求村务公开诉村委会、镇政府还是诉区管委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的主体是村委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村庄所辖区域和开发区管委会存有区域托管委托协议。经调查地区文件发现:根据《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夷陵片区”整体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的农业农村等经济、社会事务,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有管理职责。因此,原告村民向管委会邮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其申请的主体适合,以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诉的主体也是适格的。本案中,众村民以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管委会对村委会履行依法查处职责,而区管委会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以其为被告。最终,法院支持了众村民的主张。
就诉讼设计而言,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诉讼成功实现了“提升审级”的目的,让案件一审即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无疑对被征地农民的依法维权颇为有利。
二、开发区管委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关,为何有权对所属辖区的村委会履行查处职责?
起先,我国行政体制中,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级相对独立的机构。可伴随着全国设立开发区管委会的热潮,各地政府为便于地区事务的管理便纷纷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职责是对外招商引资,其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也行使政府机关的部分权力。
就征收拆迁案件而言,当事人想要以管委会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往往需要查询该区管委会所签署的片区托管协议。这种协议会对区管委会行使职责做一个详细的权力清单罗列,那么管委会是否有权对村委会事务进行调查、干预便可有章可循。实践中,这也是诉区管委会能否对村委会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重要依据。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醒您的是,在征收案件维权过程中,案情的复杂度远超非专业人士的想象。同样是“先申请查处,后起诉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思路,不同的申请对象选择将会对维权的效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案中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代理思路颇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学习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