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项目中,会由区政府、县政府或者(县级)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直接影响征收项目的合法启动,决定了征收人们私有房屋的合法性。那么,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步骤作出呢?被征收人又应当特别关注其中的哪些环节呢?本文,在明律师黄艳为大家剖析这一问题。
1.具体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征收范围。
2.进行“四规划一计划”审查。即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如果项目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取得立项批文后方可实施下一步工作。
4.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规定申请房屋征收的程序,但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设置了这一程序。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中对此就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5.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同时明确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强调的是,暂停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但其并不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更不能替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仅作出暂停公告而拖延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现象,这是明显不符合590号令规定精神的。
6.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故此,协商—投票—摇号的选定顺序不能错,尤其是不能跨过协商这一步而直接采取后面的步骤,更不能由征收部门直接指定评估机构。
7.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街道办事处或征收事务中心组织入户调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8.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官网以及当地主流报纸上刊发申报权利公告,申报期限不少于30日。
9.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0.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1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委、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论证会。方案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2.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征收项目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性、风险可控性等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作出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的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的意见。
13.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数量较多”的标准,须依据各地方的具体规定,从50户到1000户以上不等。
14.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5.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完上述程序步骤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至此,一份程序上合法的征收决定就算出炉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无疑十分重要,而许多地方都通过地方性规定并结合不同项目类型的特点对上述步骤有所调整和变通。故广大被征收人在掌握其中原理的同时又不要过分拘泥于其内容,而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有所变通的步骤、环节同样进行审查。有疑问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在项目的启动阶段得到及时、全面的保障,避免逼签、强拆后举证、索赔困难等不利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