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宅基地更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居住的最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而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是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前提和依据。那么,针对土地征收批复被征地农民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若真如一些地方的操作,征地批复既不能诉讼也不能复议,农民的土地真的是说征就征,无从审查监督的吗?
【基本案情:申请复议遭不予受理】
2016年下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王村的村民们被告知秦汉大道改扩项目要征收村内土地。同年12月,白先生等8位村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征地批文之一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所作《关于西安市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年1月,白先生等村民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就前述土地征收批复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快,省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征收批复属于行政终局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在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明晰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由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一场激辩。
【律师代理:土地征收批复不能无从救济】
被告提出(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作为其不予受理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意见中明确了省政府征地批复是最终裁决。
在明律师则提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批复不属于行政终局行为,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支撑该结论,在明律师提出了三大论据:
其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规定只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列为最终裁决,而土地征收批复仅仅是前述确权行为的依据,并非最终裁决。
其二,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作出《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就被征地农民不服土地征收批复申请复议的期限认定作出规定,显然认可被征地农民可以就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在赵彦清不服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再审审查中作出了《(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其中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005)行他字第23号答复》的适用明确为“公民等不服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换言之,公民不服征地批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才是最终裁决行为,而征地批复本身并非最终裁决行为。
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且倾向于接受原告方意见,后向省政府作了调解工作,由省政府自行撤销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本诉则撤诉终止。
从本案中在明律师可以提供给大家的法律意见是:首先,在征收方未依职权主动公开征地批复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征地批复文件等征地信息;其次,针对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遇到阻碍时要坚决起诉依法维权。而事实上,征地批复的救济路径能否保持通畅客观上反映了征收领域法治的先进与否,农民辛辛苦苦耕作、使用的土地被说征就征永远都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土地管理法》即将迎来的大修,缩小征地范围将成为重要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