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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念纯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直管公房转私房,怎么就转不过去?】
委托人韩女士于2001年向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的直管公房一套,并于同年12月30日支付了18000元预付款,宣房公司为其出具了收到预交房价款的收据。
随后,委托人的儿子张先生将委托人与其配偶的单位工龄证明和房本交给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要求为其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接受了张先生提供的所有材料后并未给予办理。
一个月以后张先生再次到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要求为委托人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自2001年开始张先生几乎每年都要去宣房公司询问好几次何时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但都无功而返。
直到2015年的一天,当张先生再次来到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要求为其母亲办理房屋的公转私过户手续时,宣房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告诉张先生他们早已将委托人的材料和证件丢失,因此时至今日北京宣房公司都未给委托人的房屋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这就给委托人合法房屋产权的确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
2016年北京宣房公司向委托人送达的《购房补交房价款通知单》上可以明确看到宣房公司承认收到委托人2001年缴纳的成本价购买房款,并通知委托人携带购房预付款收据和相关手续办理补交房价款和公转私过户手续。
但是由于委托人家中有事耽搁了几日,没有及时办理,过后再去宣房公司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2017年委托人得知自己的房屋将要被征收,其子张先生又多次找到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要求办理公转私过户,对方仍一直未依法办理。
2019年1月3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在委托人的家门上张贴了一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委托人列为了第三人,被征收人则是北京宣房经营公司。委托人认为北京宣房经营公司的不履职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公转私牵涉当事人重大权益】
1.依据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可以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在委托人的补交房款通知上清楚写明当初委托人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因此其在购买房屋的当时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公房的征收补偿部分规定: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不论是委托人依法购买房屋还是依据现行的征收程序,宣房公司均应依法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但是宣房公司迟迟不予办理,再次给委托人的征收补偿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根据以上两点,委托人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宣房公司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在委托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宣房公司竟以自己并没有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的职责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委托人的起诉。面对这样无理的要求,梁律师再次指出:首先,委托人将自己的购房手续交给宣房公司,并前后十几年要求其履职,宣房公司从未告知过委托人公转私过户手续不能、不归自己管辖,而是接受委托人的材料答应办理,可以看出宣房公司在当时是完全具有办理公转私过户手续的职责的。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宣房公司是被授权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事业单位所属房屋管理机构,因此其是符合条件的房管机关。
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必须经区、县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就本案而言,委托人已经满足公转私过户手续办理的全部要件,按照要求向宣房公司提出申请,但是却被拒绝办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公转私”这一件事在当年或许有很多人没当回事,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耽搁了。但放到今天公房政策大幅调整的背景下,可以说是决定命运的大事。公房承租系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对这类房屋的征收、腾退及“申请式退租”都应充分考虑到实际居住使用者未来的居住生活需要,满足其合理的关切和诉求。在明律师也将持续服务公房承租人、购买者,帮助大家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