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此处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即“一书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