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近期在明律师接到的电话咨询中,询问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当事人很多。其中一些人认为自己根据当地政策所能获得的改造补助资金太低,不足以满足其自建新房的需要;也有一些人觉得自己的房屋并非危房、空心房,自己虽暂时未在其中居住,日后还是要回去住的,进而不同意实施危房改造。那么,农村危房改造究竟有着怎样的原理?群众咨询中的疑问又该如何理解呢?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危房的定义,在《技术导则》中被表述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技术导则》中对C级和D级危房的“定性鉴定评定方法”表述为:
1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2 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3 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4 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1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2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3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4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故此,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形,实际上是一些农村村民所认为的“危房”事实上并不具备政策性危房改造的条件,还不够“危险”。此时,加固修缮就是村民自己的事儿,政策上扶持的是达到上述危险等级的农村房屋的改造。
2019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故此,除了房屋危险这一基础性条件外,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也要符合政策的规定。
《通知》指出,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民政、残联部门联合确认,全国现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135.2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4.3万户。
上述危房存量已全部纳入2019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范围,须于2019年底前全部开工,2020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答: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前述《通知》指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逐户开展房屋危险等级鉴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鉴定全覆盖。采取挂牌等形式,逐户标明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时间及鉴定单位等信息。
危房鉴定是一项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技术含量的工作,绝非随便来一些人就能“鉴定”的。若涉案房屋未经合法鉴定,就没有进一步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更不存在“被危改”的问题。
答:从法理上讲,危房改造完全不同于征收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危房改造的本质是一项帮助困难群众脱贫的好政策,对符合条件并参与的村民而言是福音。事实上,很多想参与的农民因房屋尚不够危险而无法参与,着急都来不及。
需要指出的是,若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且其存在影响到了相邻其他建筑或人员的安全,即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危害。此时住建部门或地方政府有权通过作出“解危排险通知”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除此种特殊、极端情形外,农村危房改造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强制,否则即背离了好政策的初衷。
若当事人对“解危排险通知”的结论不服,可委托专业律师针对其提起法律程序,以尽量保住自己的房屋。
答:如前所述,危房改造不是征收拆迁,故其不存在“补偿”一说,而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性补助。各地方每一年都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补助标准,在相关工作开展时会对外予以公示,村民们可通过村务信息公开栏等途径获知。
咨询中,一些村民抱怨自己的房屋若选择“拆除重建”方式参与改造,仅能获取最多几万元的资金补助,根本不够盖新房的钱。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危房改造政策的目的是帮助群众脱贫,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需要,而不涉及任何“改善”性居住需要。相较于自己已被鉴定为D级的危房而言,自建的新房在符合政策标准的前提下客观上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
且从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原则而言,村民自行负担一部分费用是必然的,改造建房费用不可能由政府完全负担。
基于此,《通知》中指出,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问:自己的房屋被以“空心房”名义要求拆除,怎么办?
答:“空心房”从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农村危房。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正在推行的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明确要求要尊重村民意愿,鼓励实施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进而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村民自愿”。
故此,对于“空心房”这类情形,直接以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为由实施“帮拆”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系对当事村民合法物权的侵害。村民可在听到风声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派专人负责守房,坚决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危房改造只要不是“被危房”,就一定是好事,广大困难群众一定要积极参与,享受政策福利。对于极个别“被危房”的不正常情形,则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及上级住建部门举报、反映,因这种行为有“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嫌,且明显侵害了当事村民的财产权,属“上下相蒙”之恶劣性质。真正把好事办好,我们和广大农村村民一起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