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两年,征收方有了一个“新奇”的博弈招数,那就是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进而以“解危排险”的名义实施强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所代理的黄先生等人征地拆迁纠纷一案中,就碰到了此类情况。黄先生等人的房屋实际上坚固无损,但征收方却找了一家所谓的鉴定机构将房屋鉴定为“危房D级”。如此一来,他们的违法强拆行为就看似合法了。其实,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猫腻”。今天就由黄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案情回顾:骗签协议、非法逼迁,鉴定成危房就强拆】
黄先生等人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内,房屋已经居住十余年。2018年年初,房屋征收办要求黄先生所在小区的居民全部签署“房屋搬迁协议”,并且告知黄先生,这个协议我们只是作为意向调查,不是真正的协议。
在征收办半蒙半骗的哄骗下,黄先生等人纷纷签订了搬迁协议。让他们大跌眼镜的是,在2018年年中,征收办却要求全部居民搬出房屋,原因是他们已经签订了搬迁协议。
当初说好的只是意向征询,现在却要求搬迁。黄先生感到十分气愤,拒绝搬迁,并一直居住在屋内。征收方并没有因此而停止逼迁的脚步,他们将黄先生周围的房屋全部拆除,门、窗及楼道等公共区域也全部拆除。
黄先生在没有看到合法的征收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搬迁。2019年年初,黄先生收到一纸“危房鉴定报告”和搬离通知,被告知该房屋为危险房屋,且等级为D,要求其限期搬出该房屋。很快,征收方就对房屋进行了强拆。
【律师解析: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征收方为何“偏爱”危房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A级,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在黄晓丽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黄先生等人的房屋已被鉴定为危险程度最高的D级危房。实际上,在征收拆迁中此类鉴定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此类案件也已经不再是单个、特别的案件了,而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针对相关案例中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在危房鉴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最高法是明确予以了揭示的。(本案例为“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系最高法于2018年5月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之三)
【律师点评:以法律方式救济,让征收方的诡计无法得逞】
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征收方通过“危房鉴定”,将房屋认定为危房而予以强制拆除的情况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从两点入手,使征收方的诡计无法得逞。
第一点,相关部门针对已经划入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危房鉴定,将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其程序违法,且存在不当目的。因此,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以及收集相关的征收公告等来证明涉案房屋确实在征收的范围内。
第二点,审查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危房鉴定事宜,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请,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及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而在黄先生的案件中,作出危房鉴定申请的既不是黄先生,也不是其他使用人,而是此次参与征收项目的公司,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另外,再次提醒大家,征收应当符合590号令规定的“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也就是说,征收方必须要先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才能实施拆迁。只要是在未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的,均应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中遇到以“拆除危房”“解危排险”等名义实施强拆的情况,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时刻提高警惕,冷静的分析征收方以此征收的目的。通过及时针对“解危排险通知”提起诉讼将其撤销,或在强拆发生后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都是维护自身补偿安置权益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