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诉讼。这类诉讼具有专业性。如果老百姓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正的时候,老百姓完全可以依法上诉。但是上诉到上级法院后,老百姓可以提交一些新证据,以向法院说明事实。但是这个时候,被上诉的行政机关还向法院提交新证据,这个合法吗?对这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结合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讲“民告官”二审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则。

【基本案情:宅基房屋被强制拆除,打官司一审却“行政不赔”】
在2020年的时候,钟先生自家祖传的宅基地上房屋实在是破旧了,于是打算进行翻新。但是钟先生不小心在村里得罪了人,有人把他这个翻新房屋的行为举报了。不久,镇里的执法大队来了,在没有作出任何合法“违建认定”的情况下,就将钟先生的宅基地上房屋强制拆除了!
于是,钟先生自己提起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这个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虽然法院判程序违法了,但是在判决里埋下了一个法律适用方面的“陷阱”。
钟先生没有注意到,就拿着这个貌似胜诉的判决要求行政赔偿,结果一审败诉了,法院说钟先生房屋不是“合法利益”不赔!钟先生上诉了,然后又收到了对方重新搜集的一堆证明钟先生是耕地建房、行政机关合法调查的新证据。
钟先生慌了,于是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打算委托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代理。
【律师分析:二审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再举证了!】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被告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具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其次,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新证据,但“新证据”具有特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规定,……二审“‘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这也就是说,立法者目的是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再重新搜集并提交证明当时自己合法的“新证据”。
本案中,钟先生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如果前面确认违法的案子打好了,就不至于现在面临“行政不赔”的窘迫局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现在这个二审变得非常关键,并且这个被上诉的行政机关重新搜集的证据存在很大问题。只要二审打好,钟先生的案子还是能“翻盘”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打官司就像武将将军打仗,战略战术是有学问的,并且经验丰富的将军完全不同于拿案子“做实验”的文将。可见,行政诉讼十分具有专业性,也有非常多的诉讼技巧,具有复杂性、技巧性,需要律师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因此,如果老百姓遇到的行政行为违法,想“民告官”的时候,要提前赶快咨询具有丰富经验行政诉讼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