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迁中,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的法律后果是群体拆迁中绕不开的核心问题。签约期限过后,征收程序并不会陷入停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逾期未签约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与法定程序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征迁中,如果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启动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作出程序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逾期未签约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流程
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征收进程。征收部门将依法推进以下程序:
第一,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应当整理协商记录、评估报告等材料,报请征收决定作出的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依法送达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回证是证明送达行为合法性的关键证据,被征收人应当关注送达方式是否合法。
第三,补偿决定生效后的救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征收部门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的应对策略
在征迁中,被征收人面对逾期未签约可能被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签约期内积极协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方案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补偿协议。达成协议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面临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的程序压力。
第二,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及时提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意见,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申请组织听证。
第三,对补偿决定不服及时提出救济。一旦补偿决定作出,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得消极等待。超期将使救济权失效,强制执行的行政风险将显著上升。
第四,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维权。如果征收部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补偿决定存在重大违法。
结语:征迁中,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一决定是征收程序中的重要节点,标志着从协商阶段转入行政决定阶段,也是被征收人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最后窗口期。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依法送达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内积极协商,尽可能避免进入补偿决定程序;如果补偿决定已经作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提出复议或诉讼,不可消极等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