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笔者陪同当事人前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土地科谈话。对于这次谈话,我们是怀抱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心态参加的——2014年4月,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曾火急火燎地对当事人先后下发过一套《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当事人委托了笔者及被誉为“律师界的花木兰”杨念平律师,经及时向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撤消了前述违法“拆违令”。这次拆违是服务于顺义区后沙峪马头庄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活动的,既然拆迁“大业”未成,镇政府再次搬出“拆违”杀手锏绝不令人意外!
不过,我们将最后一点信任留给了镇政府,相信其留存有一丝丝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理念,并打算做一次全面的沟通,力图说服镇政府走出“权力迷信”,停止错误拆违——当事人的厂房既有承包协议,又有顺义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建设于1991年至2003年之间。须知,在此期间,《城乡规划法》并未颁布实施,我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尚未建立,社会公众显然不可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可见,镇政府要求当事人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证明其“合法性”显然不符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知,甚至堪称荒谬!而镇政府大行拆违的法律旗帜也是极为牵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更是《立法法》的明确要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新法明确规定了可以溯及既往;其二则是新法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在《城乡规划法》既没有规定可以调整其生效前的社会行为,而依据该法认定公众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显然是不利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城乡规划法》显然只能调整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社会行为。
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亦言辞恳切地请求召集谈话的土地科科长换位思考:偌大一家企业,经历了两代人的心血,就因为拆迁被突如其来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果这情况发生在这位科长身上,他会作何感想?
“奉命行事”的土地科长在沟通全程,没有回答也无法回答我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疑问,只是一遍又一遍地要求我们认清“形势”:政府拆违的决心很大,顺义区拆违已经拆掉了40万平方米,有的就是持有红本的,有的则建设了十几二十年了。其还强调,拆违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拆完之后你们谈去吧……而在谈话完毕的次日,亦即2014年7月10日,清晨时分,当事人便接到了土地科科长带队城管人员以及村委会干部送去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是的,这位土地科长地言语和行为道出了拆违的存在价值——这是一条权力的康庄大道,不需要省一级或者中央权力机关的严格把控,基层政府可以根据其意志随意启动,更可以以“闪电”执法速度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神马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公告程序、交代诉权都是浮云,等无辜百姓发现自己其实还享有很多权利去抗辩违法建筑的认定和限期拆除的处罚时,房子已经被几百号人呼呼啦啦地拆掉了……即便拆违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平头百姓又能奈政府何?国家赔偿之路艰辛曲折姑且不谈,终究买单的是“国家”,有拆迁项目的好一点——有开发商这个“金主”,但滥用职权生事的基层干部,却仍然在法网之外狂妄地继续拆违……
从那位土地科长洋洋自得地介绍中,我们听到,拆违中拆掉的不乏合法房屋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在我们全国各地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亦看到,大量保障公众生活、生产权益的房屋被毫不留情被作为违法建设拆除。这些并不违法的房屋被拆除后,土地被政府卖给开发商,分文未补的公众则从此走上漫漫维权路。与此同时,我们不愿却仍然听到、看到了,还有一小撮人,凭借与基层官员的蝇营狗苟,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临时圈地,几日几夜便抢建出来面积惊人的“违法建筑”,然而,这样的建筑物,却能领走一笔巨额补偿。
“拆违”背后有着怎样的惊天内幕,权力和金钱在其中如何交织,都是耐人寻味的。在英明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大力整顿违法乱纪行为、力挫基层腐败问题的今天,我们呼吁严查地方违法建筑拆除活动,因为它动摇的是社稷之根本——民生问题。如果有一天,违法拆违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为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们必然不会再谈拆违色变,亦将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保有更高、更真实的安全感。
文/黄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