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九 / 办案律师:纪召兵、杨念平 / 关键词:山东拆迁、虚假拆迁、拆迁范围、补偿款、营业用房、纪召兵、杨念平
拆迁宝典之——不战而屈人之兵
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事实概要
林宥德(化名)近几年来一直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十里望镇禹王街经营宾馆,生意就好比芝麻开花,是一节比一节高。2010年10月的一天,秋天的阳光一如既往地投洒在禹王街道,然而一纸通知却让林宥德刹那跌入寒冬之境……
这个通知由禹城市山东国际商贸港拆迁指挥部与禹城市十里望镇人民政府联名做出,通知事项为:因实施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工程之故,林宥德经营的宾馆已被纳入拆迁范围,望及时领取补偿款400万元人民币,腾房搬迁。林宥德所经营的宾馆的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地处繁华地段,同区位营业用房售价已经在7000元每平方米以上。换言之,这个未经过评估而迳行敲定的拆迁补偿额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遂招致了林宥德的心理抗拒。
带着心理抗拒,风险意识极强的林宥德委托了纪召兵律师与杨念平律师,为自己在这次拆迁大潮里保驾护航。
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两番政府信息公开还原拟拆迁房屋“自由身”
纪召兵律师与杨念平在这个禹城拆迁维权之旅的N次方里,一经介入便打响了这场新的正义之战——向禹城市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市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的规划用地信息。这一信息公开之计划的实施结果,让二律师的委托人林宥德瞠目结舌:根据禹城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信息答复,林宥德的宾馆所在土地与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用地完全“不沾边儿”!不过,这一信息答复并没有除却压在林宥德心头的拆迁重压,因为根据该答复,林宥德的宾馆处在“禹王街拓宽改造”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
面对委托人多舛的拆迁命途,纪、杨二律师再次采用了兵不血刃的维权方略——于2010年12月初向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禹王街拓宽改造建设项目的立项许可文件。同年12月中旬,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林宥德一方做出答复,答复中称,禹王街拓宽改造建设项目是嵌套在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之中的“子项目”,故而沿用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的立项等批复文件。
来自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答复给林宥德带来了黎明的曙光:既然禹王街拓宽改造建设项目从属于山东国际商贸港项目,而林宥德的宾馆用地又不在后一项目的用地范围之内,那么,林宥德的宾馆就与此次拆迁毫无瓜葛了。依据这一有力的分析结果,纪召兵律师与杨念平律师向禹城市山东国际商贸港拆迁指挥部与禹城市十里望镇人民政府发出了一封《律师函》,详略得当地进行了辨法析理。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真理那支火炬的力量,继《律师函》之熠熠迸发——禹城市十里望镇人民政府最终做出明确表态:不再拆除林宥德的宾馆。
企业拆迁律师维权案例律师说法
《孙子兵法·谋攻篇》:“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回顾本案,制胜方法论正是“不战而屈人之兵”。
如何才能在拆迁维权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振奋结局?恐怕律师界同仁与广大拆迁户都关心这个问题。笔者认为,理想之路可以归结为天时、地利、人和三个方面
所谓天时,是指有利的维权时机。拆迁维权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早期维权阶段,即动迁时间不长,还未进入裁决阶段的时候开始采取维权行动;②中期维权阶段,即已经接到裁决调解通知甚至裁决书,但还未进入强拆阶段的时候开始采取维权行动;③晚期维权阶段,即已经接到强拆令甚或房屋已经被强拆完毕,事后采取维权活动。这三种维权阶段如同有病问医的三个阶段是一样的,越早进入越有控制局面的胜算。一般来说,对拆迁户最有利的“天时”就是第一种情况。
所谓地利,是指案件存在着有利于拆迁户的因素,举之如:拆迁项目自身存在违法点、拆迁前置的立项、规划许可存在违法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违法点、拆迁主体资格欠缺、拆迁对象错误、拟拆迁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等等。将这些存在的违法因素予以全方位打击,运筹帷幄,就可以抢占先机,在最大可能上实现自身拆迁利益的最大化。
所谓人和,是指拆迁户与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天时、地利皆为静态优势,要将其转化为利益追求的筹码,必然要依托动态的执行者。能够担此重任的,莫过于满腹经验、富于技巧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而拆迁维权律师能在多大空间内作为,又依托于拆迁户的授权范围;拆迁维权律师能在多大程序内取胜,则依托于拆迁户的配合程度。
如果一个拆迁维权个案中具备了天时、地利与人和,那么以最低的维权成本和谐稳妥地获得最理想的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成功对拆迁说“不”,就将不再是一个疑难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