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四十六/ 办案律师:马丽芬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公房拆迁、承租户、城中村改造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1999年4月伊始,蔡司杰(化名)即与北京市第二印染厂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承租单位宿舍面积约41平方米。2006年6月,以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为拆迁人的热北路“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开始动迁,单位宿舍处于拆迁范围之内的北京第二印染厂单方作出放弃拆迁受偿的书面声明,故而蔡司杰便摇身成为房屋拆迁评估、拆迁纠纷裁决的主体。2008年1月上旬,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裁决书,裁决拆迁人对蔡司杰进行266705元货币补偿,而蔡司杰则限期腾房,逾期即实施强制拆迁。陷入急迫的被动境地后,蔡司杰委托马丽芬律师代理其案,以期提高补偿款另买栖身住房。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介入该案时,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已然面临尤为急迫的强制拆迁危险。如何化险为夷?根据办理大量拆迁案件后积淀下来的经验,并经得当事人认可与配合,马丽芬律师决定以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代理策略展开的突破点:
办案第一计:启动复议,递交裁决复议申请!
根据代理行为空间最大化的原则,马丽芬律师将维权作战的第一步敲定为复议拆迁裁决,于1月下旬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主张蔡司杰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不能作为评估、裁决的主体,因此以《评估报告》为主要事实依据的裁决行为存在着实体上的双重违法,并且其限制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方式也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予以撤销。
办案第二计:深化复议,发表裁决代理意见!
复议程序被成功启动后,被复议人围绕其答辩意见进行了举证。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被复议人为避免承担不利后果而为的充分举证便成了马丽芬律师的“力”!仔细阅卷后,马丽芬律师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了代理意见书,结合事实证据论证了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裁决的行为超出法定期限、裁决前调解谈话笔录不真实、裁决主体不适法、裁决金额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等重大事实,将裁决的合法性欠缺程度大大地深化!
办案第三计:调解结案!
递交代理意见的当天,委托人接到了《强拆听证通知》。心急缭绕的委托人询问马丽芬律师如何应对。一番 分析后,马律师建议委托人静观其变一段时间。果不其然,委托人很快等到了拆迁人的协商约请,并最终得以与约莫80万补偿款签订补偿协议,抽身脱离拆迁之痛!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拆迁维权之路皆是路漫漫而修远兮,然而本案中,马丽芬律师在历时一个月后便功成身退。回顾这一光辉历程,有以下两点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第一,找准核心法律元素。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大气象,即使在法治成熟度最高的首都北京,一个项目中的系列拆迁行为往往难以经住合法性推敲。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咸鱼翻身”之要诀一般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拆迁人在违法拆迁这个冠冕之下放低姿态,而与被拆迁人进行和谈。但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性元素的多数并存是一个需要审慎拿捏的问题。身为维权之被拆迁人,抑或其代理律师,需要结合个案找准核心的法律元素,尔后围绕这一核心元素将救济途径予以铺陈开来!
第二,充分运用行政复议之法律程序!古语云: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这一箴言在拆迁维权中就体现为——一旦拟定某一法律运作途径,就应当实打实地充分运用这一程序,而切忌走马观花式地草草走完过程。结合本案来说,在选定行政复议拆迁裁决这一程序后,承案律师即在这一程序中全力以赴,根据阅卷所获材料进一步将裁决违法的常规分析丝丝入扣为深层分析!而正是这一程序的稳扎稳打,为最终协商机会的获取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行政性质拆迁中,拆迁人往往会给被拆迁人传输政策压力,动辄言之讲政策。但是,拆迁不仅仅是一个政策的问题,也是一个衡量一国法治标准的法律问题,因而被拆迁人配合城市化建设是无可厚非的,但前提是使其合法合理范畴内的生存权、财产权不受侵犯!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99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