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拆迁户不满补偿条件,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就准备对这份公告中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这份征收公告太粗心大意了,怎么说呢?原来这份公告,开头写的《征收决定》文号依据是5号,而到了公告的结尾,说当事人可以对《征收决定》不服进行复议和诉讼时,却把文号依据从5号变成了4号,那么复议机关怎么审理这份粗心大意的征收公告呢?律师查证语焉不详的4号征收决定文件和5号征收决定文件,都经历了哪些周折?在这些过程当中,拆迁户又经历了哪些困扰和压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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