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五/ 办案律师: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拆迁补偿、拆迁裁决、拆迁谈判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6年,北京市玉河历史文化保护修缮项目拉开帷幕。从此,家住东城区东吉祥胡同的胡明义(化名)开始陷入“百姓拆迁之烦恼”!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内,胡明义承租直管公房一间,建筑面积约16平方米。拆迁单位将胡明义列为被拆迁人,欲以16万拆迁补偿款与之达成协议!
鉴于16万元将寸步难行的可预见前景,胡明义欲走不能,遂提出80万拆迁补偿款的要求!对此,拆迁单位未置可否。2007年4月中旬,拆迁单位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纠纷裁决。同月底,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裁决:由胡明义领取16万补偿款,迁至周转房,房屋交由拆迁单位拆除。
在焦虑中踌躇了两个月之后,胡明义手持拆迁裁决书找到杨在明律师代理其案。历经三个月的法律运作,此案以拆迁补偿款翻了十番的结局“曲终人散”。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公力救济——行政复议拆迁裁决书!
介入该案后的第二天,杨在明律师即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所作出的拆迁裁决书。
在复议过程中,杨在明律师以法律来论证:①主体——胡明义作为承租人,不能作为被裁决的主体;②前置行政行为——拆迁许可证数处违法,并且,其效力在裁决作出期间尚且属于模糊状态,待于另一拆迁许可证诉讼的判决结果加以确认;③裁决依据——《估价报告》兼存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故裁决依据不当。
同时,让事实来佐证:①权利缺失——裁决前,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未组织拆迁单位与胡明义进行调解,侵犯了胡明义的答辩权。裁决后,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单方决定货币补偿方式限制了胡明义依法享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②行政行为存有疏漏——裁决书中,胡明义的名字被写错。这一细节折射出行政行为存有疏漏,裁决机关是否公正分配胡明义与拆迁单位之利益值得质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经延期审查一个月之后,于九月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拆迁裁决予以维持! 然而,与甲午战争中英军的遭遇如出一辙,委托人与代理律师“虽败犹胜”!——公力的救济“失败”了,私力的救济却胜利了……
私力救济——谈判桌上的角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达《行政复议延期审查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期限内,杨在明律师代表委托人与拆迁单位在谈判桌上进行了三次斡旋。由于在行政复议之中,拆迁单位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几乎被揭示得一览无余,三次谈判深受其益。时至第三次谈判,双方以160万补偿价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当某一被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出现了关系主体地位的倾斜,回归平衡往往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渠道。简言之,公力救济系指将这一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倚靠国家机关来解决纠纷;私力救济则是在法律体系之外化解矛盾。有时候,这两种救济渠道可以珠联璧合。本案的成功之处即在于此。
首先,之于公力救济。在今日之中国,以行政复议或是其他公力救济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大致难以避免传统社会官本位色彩的影响!如何将这一影响降至最低?让事实与法律来“说话”是最好的答案。如何使得事实和法律成为主张权利的权威“代言人”?这便是律师们的工作了。
其次,之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反映在拆迁关系中,在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拆迁单位认同被拆迁户的期待利益!对于这一点普通百姓已经有所认知,但在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救济方式限于诉告他们的种种困难之处,类似于获取拆迁人的怜悯之心,感动之情。或是以一种“武夫之勇”固守阵地。殊不知,在种种利益面前,这些人性的美德都是苍白的、青涩的!故而,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应当是合法合理地让对方在压力之下退出“与民争利”之局。归根结底,私力救济渠道的关键在于如何发现压力源,如何将这种压力成功表达给对方。
此外,经验在拆迁案中也功不可没!在此所谓经验,是指对拆迁市场行情(诸如不同地段的地价等)、开发商惯用做法、拆迁行政程序及相关要件等的综合把握。举之如,本案最后的谈判有一小插曲:第一次谈判时,委托人开出的拆迁补偿价格仅系120万。听取律师建议后,在终局谈判中以160万的开价与对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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