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二/ 办案律师: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公房拆迁、强拆、法律关系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5年8月,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危改小区工程拆迁启动。陈俊祥(化名)在拆迁区域内承租直管公房2间,面积约30平方米,此外,还有自建房约10余平方米!在陈俊祥与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并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拆迁单位将承租人陈俊祥列为被拆迁人,对陈俊祥所承租公房单方面主张货币补偿,价格约25万元,自建房无补偿。而陈俊祥希望能够回迁安置一套三居室。双方在规定期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06年4月初,陈俊祥接到崇文区建设委员会做出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命其在一定期限内领取25万拆迁补偿款,自行拆除自建房。6月中旬,崇文区政府做出的强拆决定书接踵而至。时隔不久,陈俊祥的房屋即被强制拆除。
2006年7月初,愤怒而又委屈的陈俊祥委托杨在明律师代理其与崇文区建设委员会的纠纷诉讼。经过两审程序,陈俊祥讨回了属于他的公平正义,获得了期待已久的三居室。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接案伊始,陈俊祥的权利救济已然踏入最后一道防线,即诉讼。
办案第一阶:行政起诉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7月底,委托人将做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崇文区建设委员会推上了行政被告席,并追加拆迁人为第三人!。庭审程序中,杨在明律师从本案的法律关系着手,剖而析之:被告并不具备裁决主体资格、被拆迁人定性错误、拆迁补偿方式适用错误、前置形式审查义务履行不当、裁决准据事实依据错误以及估价报告的无效性等六大方面,论证了诉争裁决书的显著违法性,应予以撤销!
9月上旬,崇文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崇文区建设委员会所做出的拆迁裁决书予以维持。原告方败诉!
办案第二阶:坚定上诉!
9月下旬,败诉的原告方毫不犹豫地以长达6页的上诉状将此案诉至二审程序。上诉人以及代理人杨在明律师主张,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审理法律适用不当,故其判决为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在上诉人踏实地等待进入二审庭审时,被上诉人不踏实了,第三人也不踏实了,主动找到陈俊祥再次协商。最终,陈俊祥拿到了他们梦寐的三居室。
当事人微笑的时候,就是律师功成身退的时候!法官们也因上诉人一方的撤诉减少了一份忙碌……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客观而言,律师在行政裁决之前介入是最能运筹帷幄的。一旦裁决下来,被拆迁户就会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本案中,不但裁决书下来了,强制拆迁决定也下来了,房子也轰然被拆。被拆迁户所面临的不利境地升华到最高境界!被拆迁户们,应当竭力避免这种失误。否则,只能悲壮地“背水一战”,权利落空的风险相当地高!本案之所以能够规避风险,厘清法律关系——这六字箴言功不可没!
首先,一审程序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裁决主体以及被裁决主体。依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案情形下,被告不具备拆迁裁决的法定职能,所以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也不能以被拆迁人身份成为被裁决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拆迁补偿。承租人与出租人未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属于法定的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情形,故裁决内容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这里主要是针对被告未严格履行的义务以及原告被忽视的权利。一方面,被告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裁决事实依据采信义务均未严格履行;另一方面,拆迁项目属于危改,故原告依《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享有受优惠政策的权利,但裁决中只字未提该权利!
其次,二审程序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一审程序分析,即审判程序违法。其一,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对被告是否具备拆迁裁决这一法定职权进行审理;其二,一审法院未对拆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其三,一审法院忽略裁决错列拆迁主体而径直审理。
(二)一审实体分析,即适用法律不当。其一,认定拆迁补偿方式的法律适用不当;其二,认定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裁决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
一轮健康而富有逻辑的法庭审理,是应当以法律关系为基点的,如此的审判结果才可能是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审判结果!作为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的律师,厘清法律关系,是实现其宗旨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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