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家在遭遇强拆等不法行为时,不建议大家直接与行政机关硬碰硬,这样不仅不能保住我们的房子,还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对此,我们建议大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后,会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给我们争取维权的时机。当然,很多公安机关也会以政府行为为由不予立案,那么此时,我们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决定中注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这样我们便可以获得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正常情况下,征收部门将我们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对我们的房屋实施拆除,都应当作出书面的文件,让我们知晓作出行政行为的原由、行政主体、救济途径及期限。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个书面的文书确认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为了回避法律责任,不会直接向被拆迁人表明身份,这就给被拆迁人的维权造成了困难。
接下来,征拆律师通过最高法发布的经典案例“陆某某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为大家分析,不能确定强拆主体,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陆先生是江苏省泰兴市某村的村民,取得了该村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规定领取了相关权证。为维持生计,陆先生在该处地块上出资建设了房屋,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了树木、建设了附着物。
因某征收项目,陆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动迁范围,作为被动迁的主体,陆先生多次与相关部门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以及后院的搬迁事宜。但是在未征得陆先生同意,未出具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书前,陆先生后院的树木被不明人士拆除,道路、墩柱以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
由于被强拆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因此,陆先生合理怀疑,本次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街道办,因此,陆先生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恢复原状。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先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
作为陆先生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先生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拆迁律师法律解读:
在上述案例中, 被告街道办因确信陆先生没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而始终辩称自己不是实施违法强拆的主体,这种把戏最终被法院拆穿。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同陆先生一样,没办法防备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因此,很多时候不仅不知道何时能够提起诉讼,更不知道对谁提起诉讼。
那么,拆迁律师就从时间及主体两个角度为大家分析,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被拆迁人未被告知起诉期限的,可在行为作出后一年内起诉。
由于很多老百姓对行政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加上政府部门在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不仅不会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会作出法律文书。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很容易通过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错过法定时效。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知道起诉期限的,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至一年内行使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
2、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很多被征收人未能及时搬迁走,是因为还处于同征收部门协商,或者对征收决定中的补偿内容不满意继续维权的过程中,为加快征收进程,相关部门便会发文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有的会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推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
因此,如果大家的房屋被直接违法强制拆除的,最好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作为我们直接对其提起诉讼的强有力证明。
不过也有朋友反映,说如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根本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拆迁公司,又该向谁提起诉讼呢?
拆迁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即使在强拆前没有收到相关文书,在强拆中发现行为人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我们可以直接推定被告为市、县政府,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可以提高我们维权的机会。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在遭遇强拆等不法行为时,不建议大家直接与行政机关硬碰硬,这样不仅不能保住我们的房子,还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对此,我们建议大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后,会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给我们争取维权的时机。
当然,很多公安机关也会以政府行为为由不予立案,那么此时,我们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决定中注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这样我们便可以获得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