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程序的合规性,是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前提,也是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在乡镇建设用地征收中,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这一征收行为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来看,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批前公告、听证保障、批后实施等多重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征收行为违法。
1、征收程序的法律框架与批前程序要求
征地程序合规性的审查,首先要看征收是否完成了批前程序的全部法定环节。《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预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明确告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是批前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规定明确,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确认名单作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附件。对于个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情况,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与调查结果一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在批前程序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这一评估旨在系统梳理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只有上述批前程序全部依法完成,征地材料方能上报审批。
2、听证权利保障与公众参与机会
听证是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表达诉求的重要法定程序。在征地程序的三阶段中,听证申请窗口主要出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和预公告听证环节,被征收人须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主动提交《听证申请书》启动听证实效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在相关征补方案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享有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征地报批前开展的征地听证阶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要求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书》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在省级批准后公告期间,虽不能直接通过提交异议变更已批准的征收范围,但如补偿安置标准低于省级新近公布的标准,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此外,若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超期3年未办理征收报批手续,应当重新启动征收预公告流程和批前程序。
3、批后实施程序与补偿落实
征地批复作出后,进入批后实施阶段。依据人民政府发布的补偿公告,安置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社会保障方面,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社厅印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执行。
在公告期限方面,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落实阶段,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区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结语:新出台的程序规定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多处权利保障节点,为依法维权提供了制度空间。被征收人应当密切关注征收公告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申请听证,以书面流转记录锁定救济权利。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复中明确要求按最新标准落实补偿,这也为被征收人主张足额补偿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任何存在程序瑕疵的环节,被征收人均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