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顺天意
在望有铁肩
明白担道义
大义赞凛然
律己民声壮
师出过五关
好人有好报
人杰战贵权
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过程。(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首席裁决员:江林,裁决员范清广、杨文杰;书记员:陈东
申请人方律师:邵云群(以下简称“邵”)
被申请人:程瑞林、龚吉祥、姜庆安
杨在明律师(以下简称“杨”)出庭为被申请人代理。
江:申请人:新盛公司,被申请人龚吉祥、程瑞林、姜庆安拆迁纠纷裁决一案现在开庭审理;先由申请人宣读对被申请人的裁决申请
邵:宣读对程瑞林、龚吉祥、姜庆安的裁决申请书(略)
江:下面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并说明理由
龚:我先说一个问题,首先说申请人的城市房屋裁决申请书,在申请书里说我的年龄是68岁,我是1945年生,到今年,你们可以算一算。要看这个裁决,应该2012年就裁决了,你连我的身份都没给我验证,身份证都没验准,你都不知我多大,你说你怎么裁决我?来,看看我的身份证年龄。一开始连这个都不负责任。
程:我给裁决员提出个问题,今天一次就开庭三人,我申请单独开庭;因为合并开庭,肯定时间太长,不能全面的伸张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申请单独开庭。
江:理由不成立
程:好,不成立咱就继续开庭,好吧。
江:书记员在笔录上记一下。
程:在哪个地方有合并开庭的规定?请裁决员给我们教导一下,(插话:指点一下)我们确实没有找到这个规定。
江:你们三户合并开庭,并不影响裁决,按照裁决的一贯做法是可以的。
程:有没有这个规定?
江:也没有规定不可以合并开庭。继续开庭。
杨:简单的说一下我的意见。因为书记员是用笔来书写的,不是电脑打字,这样的话,我在发布言论的时候,我适当的放缓语速,让所有在场的都能听到,谢谢(拿麦克风)。
杨:首先我发表第一点意见:行政裁决是涉及对当事人房屋补偿的重大利益的一个决断行为,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重大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赋予了它裁决的含义,因此作为今天裁决会上的三位裁决员,相当于法官的地位。因此说对于三位裁决员今天裁决会上的行为,我们要给予高度的尊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法律的尊重。这是我想表达的第一点意见。第二个呢,我们今天来到裁决会的现场,有申请人,我们是被申请人的地位,也相当于原被告的地位。但是呐,今天开庭开始的时候,裁决员就赋予了申请人叙述事实理由的权利,这让我们感到困惑,也就是今天的裁决会是按照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来进行,各方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要清楚的。这里有一项最大的权利,就是申请裁决员回避的权利。首席裁决员也没进行交代,那这算不算是一个程序违法?希望得到首席裁决员的回应,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由于本案的裁决是发生在旧的拆迁条例这个环节上,我们现在国家的法律,都是以新的拆迁条例来支持,但是,由于本案还是沿用原来的拆迁条例,那么仍然使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的305号令。我们认为,适用它法律依据是正确的,那么也意味着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即建设部的一个规章。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今天的裁决会是否按照裁决工作规程当中这样一个裁决程序来进行,我们需要首席裁决员和裁决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交代。因为这个裁决工作规程的第十条,明确的规定了一个裁决程序该如何进行,这是我们要发表的第三点意见。第四个问题,按照建设部裁决工作规程的要求,第八条,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时候,那么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决才对;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为什么哪?就是因为拆迁许可证不合法,意味着拆迁项目不合法;意味着裁决的前提和基础不存在;所以说:拆迁工作规程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只要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进行行政裁决,那么我们的裁决机关不应该受理今天的裁决申请。现在的一个法律事实是:被申请人已经对涉案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延续到2015年的5月15日,这样一个拆迁延期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而且我们也向裁决庭提交了我们不予受理裁决申请或者中止裁决申请的申请。但是,我们也没有得到一个正式的回应。(程插言,回应说的不成立),为什么对我们的申请予以驳回?我们需要裁决员给我们一个理由,不管理由是否是成立的,但是至少是应该存在的。这是我们要说明的第四个问题,上述四个问题其实是我们对裁决庭的整个程序提出了质疑。我们希望得到裁决庭的回应,如果我们认为裁决仍然可以进行的话,我们就将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实质性的答复意见。
江:你提出来的裁决程序,关于权利义务告知这一块,我们已经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明确的做出了告知;如果对本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话,我宣布一下:首席裁决由我江林主持,还有范清广、杨文杰三人组成,书记员是陈东。关于拆迁许可延期提出复议的问题,我们已在庭前以书面的方式回复你们了,回复的理由是,由于这个案件在江苏省建设厅复议中,它并不影响本次开庭,而且对此复议结果有什么变化的话,我们裁决庭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程:可以发言了吧?
江:可以
程:首席裁决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开庭,咱们《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有个规定,这个规定是这样说的:“裁决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那么一段描述,现在我想请你们几位裁决员,把你们的裁决证书亮一下。让我们看一看,可以不可以?
江:这个我给你说一下,江苏省建设厅没有颁布过任何资格证书,只有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我想你们多次到江苏省建设厅,也知道应该是很清楚的。如果你们要看我们三人的培训合格证,我们可以拿给你们看。
程:可以,就看看培训合格证吧。因为,这个工作规程是我们江苏省亲自制定的,并且还有通知,是2006年5月19日制定的裁决工作规程。(拿证看证)好,我读一个吧;江,不要把身份证号为读出来,程:好的
程:范清广,苏教字02457号,范清广同志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6年7月3日参加行政裁决资格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准予上岗。培训了三天时间。江林,江林同志于2008年12月22日至2008年12月25日参加拆迁裁决人员培训班,培训学习成绩合格。是22号到25日,也是3天,没有准予上岗的字样;都是这样,不念了,好吧。首席裁决员,没有资质证书,我们保留将来在法律上继续上诉、申诉的权利。
杨在明律师:是这样的,刚才程瑞林先生所说的对于这个工作培训证不持任何异议,确实是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其中有一位裁决员是06年参加的培训,另两位裁决员是08年参加培训的,培训成绩是合格。从培训证本身所表明的法律含义,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解读:06年参加培训合格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06年可以成为有资质的裁决员;08年培训合格的,
就意味着08年他裁决资质的合格,这个不太好说,但是是不是可以理解,07年参加培训了没有?08年09年10年11年12年等等怎么没有培训的相关记录?这是我们需要质疑的一个问题,也是裁决员要回答的一个问题。这有点类似于律师的执业证,律师执业的时候,每年都得年检,表明当地执法机关的认可,可以执业。但是他是需要每年年检的。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这个培训证每年都要培训?这样的话,就无法理解06年已培训、08年已培训的一个事实。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澄清一个法律概念。第二个问题,我们江苏省的裁决工作规程明确表明了必须要有裁决员资格证书,因为这是一个法定的事实,确切的含义应该是它与培训证具有不同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至今也没有得到江苏省建设厅就培训证和裁决员资格证对于统一的含义做出一个书面解释和说明,我们没有见到这样的东西。所以说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这个裁决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显然不是一个同一的含义。类似于律师的执业证和律师的资格证不是一个同一的含义一样。第三点,刚才裁决员在回复我的这样一个发问,认为已当庭告知了我们3位裁决员的姓名,但对于是否可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交代,我觉得在3位裁决员交代名称的时候,就意识到培训证的瑕疵,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想需要裁决员做出回应,还要交代关于培训证的权利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刚才我们强调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怎么说也不过分,对于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我们提出行政裁决,那么在裁决工作规程的第八条第一款:只要是对拆迁许可证提出裁决,那么就是不能受理裁决,在建设部的裁决工作规程的表述当中是明确提出的,我们希望首席裁决员就这一个条款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解释;因为我们被申请人已经做出了中止申请,那么为什么驳回了我们的中止申请?当然,首先裁决员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对这一点的处理的司法风险是由裁决庭来负责的,但是我们认为这个责任你是负不起的。为什么?只要拆迁许可证的错误被纠正,而你做出错误的裁决,就直接导致被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这样一个法律后果的话,我们认为你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因此说,我们希望裁决员做出确切的法律回应。就是说回应哪个条款做出这样的规定,但是没有任何理由因为上级部门就这样决定了驳回了,为什么驳回呢?要说出一个一二三。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绝对不是苛刻的要求裁决庭,我们还是想得到一个法律上的自然、理性的回应。这些程序的问题解决之后,我们当然会对申请人关于实体的内容作出我们有针对性的回复,表示对裁决庭的尊重。
江:关于对拆迁许可证问题,可以明确告诉你,拆迁许可证不需要裁决。我们在庭前告知书已经送达了,不需要再作出解释了。程序和人员组成由书记员记录下来了,不需回答。(委托人程瑞林、龚吉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