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过程。在这一部分里,杨在明律师坚持要求申请人就其所举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做说明,但申请人始终无法履行其在庭审中所应承担的举证质证义务。(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江:申请人,你对宅基地证有什么异议?他这个面积,坐落的位置,你有什么具体的意见?
邵:这个他都是复印件,不是原件。
程:拿原件交与申请人。
江: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供的原件提出质证意见。
邵:关于这个土地证的真实性,我们还要到韩山去和土地局来调查核实。
杨:首席裁决员,我们非常尊重裁决庭也非常尊重申请人。但是今天我们绝对不能模糊处理、大而化之,更不想泛泛而谈这些问题。刚才首席裁决员虽然明确了申请人承担的司法责任,但是为了对事情高度负责,我们有耐心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刚才申请人除了他表达的有异议的几份证据之外,没有对这几份证据其关联性、合法性做出具体的说明,这是很遗憾的事情。申请人对没有表示异议的其他证据又表达了他的异议,没有明确他所表达异议的是哪几份证据,这是我们感到非常困惑的。所以说,如果我们要体谅,申请人要质证的证据太多了,确实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的话,我们提请裁决庭可以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那么申请人就有足够的时间来看这些证据。这样的话,有利于查清事实,这是一个解决的方法。再一个解决方法,就是裁决庭可以临时中止审理,有一个时间让申请人去看,半个小时一个小时都可以。我们有足够的耐心来等待。这样的话对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是有帮助的。无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裁决庭查清本案的核心事实。这样才是对双方都负责任的。希望首席裁决员考虑我们的请求。
江:下面由申请人提供各项证据。
邵:提供10份证据,包括发改委【2007】622好文件等(见申请书)。
上述证据证明韩山棚户区改造的合法性;第二,有两份判决书,证明上述八份证据得到司法认可,两份判决书认定申请人申请拆迁及程序的合法性。
江:下面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杨:首先对第一组八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它的合法性有异议。第一个问题:申请人认为八份证据组合一起来表明项目的合法性,但是申请人无法说明每一份证据,它的证明目的,它的合法性在哪里?申请人是不敢说也不能够说清的。比如说,每一个行政许可无论是发改委还是规划局还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它的实际期限是多少?因为任何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必然有许可期限。这是行政许可的法律要素,因此说申请人有义务来回答我们这八份证据中每份证据的许可期限到底是多长?第二个问题,关于判决书的问题。下面的旁听人说有司法腐败的问题,我们不能妄加论断。人民法院判决书自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启动监督程序没有改正以前,我们就要尊重它的法律效力。但是这样用判决的内容当中的判决结论来说明项目的合法性,它也是具有针对性的,它的针对性是分类的。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期限是延期了多久,我们没有看到这两份判决书对于拆迁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5月15号,这样一个截止期限的延期许可证做出是否合法的这样一个判决行为,而是在此之前的一个判决书,因此说用之前拆迁许可的这样一个所谓的合法性来验证以后的合法,我觉得这种逻辑肯定是不通的。就好比,原先的拆迁条例被新的征收条例所取代以后还适用以前的,是否还适用以后的拆迁项目——不适用了,是一样的道理,是一样的逻辑。因此说我就申请人所提供的这两组证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辩驳。陈述完毕。
江:申请人把所有证据提交给裁决庭,还有没有针对性的问题?
杨:是这样的首席裁决员,因为申请人没有就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发表他的意见,所以说我们才提出我们刚才的质疑。希望申请人就每份证据的三性来发表他的意见,他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江:申请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邵:首先被申请人要明确一点,我们新盛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政府部门,它是一个实体企业。所以说,作为申请人主要是向裁决庭提供了这个项目的实施改造文件。这些项目这些批复是否合法,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仲裁等等。作为新盛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只有这些东西,对于这些文件,它哪一个违规,被申请人可以向政府提出复议、仲裁都可以。
江:申请人,提醒你一下,不是说你提供的这些证据是对我们有利的,要证明这个项目合法,你提出来,不是说我们,我们要的。你认为你的证据有效,你可以认定合法性问题。
邵:作为新盛公司提供了这八份证据,这八份证据是从立项、规划、定点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拆迁程序证据链。答辩完毕。
杨:首席裁决员,我们非常接受裁决员对申请人的问话,我认为裁决员对当事人的谈话是非常坦诚的,这些文件绝不是新盛公司有权力制作颁发的。但是,刚才申请人的一番谈话也表明了其在法律上的认知是非常错误的,裁决员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今天的裁决会提供的证据要对它证明的目的、内容以及三性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职责是你在裁决会上的义务,并不是因为这些文件不是你制作的才不能说明,所以说这种法律认知肯定是错误的。刚才裁决员才纠正了你的错误。但你对裁决员的回复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这八份证据都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他是有期限的,不是无期限的。期限是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要素,我们就问你这一个问题,我们不问其他问题。所以说,申请人,如果你不知晓可以说不知晓,如果你因为别的原因无法回答也可以不让你回答,或者说不清楚。但是我们知道你今天作为一个代理人出庭,你的代理权限不需要做出这样的说明。当然,首席裁决员可以说你不需要回答,因为被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是无理的,但是首席裁决员并没有这么说。这八份证据包括判决书是否相互关联的问题,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我们怀疑,合法性我们也不认可,但是我们尊重他的效力,我们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他的错误,但是两份判决书和本案关联了,我们有数据,就是涉案截止2015年5月15号的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并未受到两份判决书针对性的约束,非常明确。这个问题我们表达了我们的观点,我们希望申请人对这两组证据的这两个问题来做出针对性的回复。所以说,我们认为申请人,应该履行今天裁决会当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让我们的仲裁庭失望。
江:申请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邵:被申请人无权对我们进行指责,你也没有权利要求我回答问题。(旁听人质问申请人:你来弄什么的!)
关于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关联性问题。这个在判决书中都写的很明确了。
程:假如说没有权力的话,你就不要来申请裁决我的房子了。
杨:首席裁决员,我们始终是以法律的高度来尊重我们的裁决庭,所以说,对于法律的问题,要有打破砂锅璺到底的精神。因为申请人始终拒绝回答我们的问题。刚才申请人讲,两份判决书内容已经很明确了,不再赘述,不知是什么意思?两份证据是针对行政裁决所判决作出的判决结论,那么他没有涉及对拆迁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5月15日最后一次延期许可的合法性做出是否合法的确认,在整个判决书里没有找到涉及这样的判决表述说涉及到延期许可合法性问题,如果有的话,请申请人明确指出是哪一段的文字表述。不要以疾言厉色来威吓我们,这不好,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刚才就说了,有好几项行政许可行为,这些行政许可行为都超过了规定日期,是需要续期的,如果不续期就要失效了。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常识,我觉得申请人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更加深透,为什么不回答呢?我们实在纳闷,所以说我们希望裁决庭对申请人这样的行为做一个必要的指引,让其履行他的法庭职责和义务。(旁听人鼓掌)(委托人程瑞林、龚吉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