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响应政府号召建造的合法房屋,经营多年后却被认定为违建?且在强制拆除后未获得分文赔偿?即便因历史原因房屋手续不完善,行政机关就能随意处置历史遗留房屋吗?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她是如何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为委托人赢得权益的!
【基本案情:30前政府批准建房,如今却被“一刀切”认定违建?】
高先生是河北省某县村民,1994年左右,为响应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号召,经当地村委会组织施工、县相关部门批准,在村内建设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商铺。此后20余年,高先生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一直在此合法经营。然而,因诸多历史原因,该房屋始终未完善土地及产权登记手续。
2022年,当地防汛部门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为由,认定高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且未给予任何赔偿。高先生十分郁闷,明明是响应政府号召的好事,如今怎么落得如此下场?而且自己的房屋在建设时就已获政府批准,怎么就成违建了?高先生深知,当地防汛部门的此次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闫会东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应得的损失。
可是,维权的道路并不顺利。在本案中,一审及二审的法院均以“房屋无规划手续”为由驳回了高先生诉求。这让高先生更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难道自己真的错了?
随后,在与律师多次的沟通咨询中,高先生又逐渐建立了信心。他认为,不服就要有争取出个结果!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他继续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解析:历史房屋能否“一刀切”认定为违建?】
在庭审调查中,当地防汛抗部门辩称:高先生的房屋未经审批占用河道,影响防洪安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国家赔偿以“合法权益受损”为前提,违建本身不具合法性,行政机关无需赔偿。
对此,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律师指出,法律适用必须尊重历史背景,高先生的房屋建于1994年,行政机关若机械适用新法,会忽视房屋建造时的政策环境,不仅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更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早已说明,对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应综合考量建设背景、政府态度等因素,不能简单以“缺手续”否定合法性。本案中,当地防汛抗部门的行为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律师强调,赔偿范围是否应包含装修、租赁等损失也是值得探讨的部分。即便防汛部门称“违建不属于合法财产,无需赔偿”,但就算建筑物合法性存在房屋手续不全等争议,其装修、附属物及经营损失仍属高先生的合法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此外,在本案中,当地防汛部门强拆前未向高先生发出书面通知,也未清点财产或保全证据,更是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此举也是导致高先生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根本原因。
律师还在庭审调查中进一步刨析本案案涉房屋认定合法的合理性,高先生建房时是经由政府批准的,且长期持有合法经营证照,已形成对政府的合理信赖。当地防汛抗部门未考虑历史原因,直接拆除房屋却不予赔偿的“一刀切”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更是让面临此困境的众多百姓心寒。
【案件结果】
某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关键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认定违建是否合法?以及赔偿范围是否合理?这些争议问题,某省高院在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充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某省高院认定,对历史遗留房屋应结合当时政策综合认定,不能以现行法规“一刀切”追溯既往。在本案中,防汛部门程序违法的问题十分突出,强拆前未向高先生发出书面通知,未清点财产或保全证据等行为严重违法。
此外,某省高院指出,原审法院未审查装修、租赁等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直接驳回赔偿请求属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的实际损失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最终,某省高院裁定本案提审。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的权益终于得到合法保护,他的苦闷也终于得到释放。

【在明提示】
从高先生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警示: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沉默与妥协绝非唯一选择。面对行政机关的“一刀切”执法时,也应务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即使面临暂时的维权困境,也应继续坚持,不能受到挫折就半途而弃。唯有坚定信念、依法抗争,方能守住属于自己的那一方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