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羊·裁决(学填)
百人相聚,厅堂发怒,弄权人里赏残酷。
要你输,拦不住。
伤心拆迁废墟处,有理难挡官官相护。
迁,百姓哭;判,百姓哭。
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委托人程瑞林编写整理,记述了参与其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庭审的全过程。在这一部分里,杨在明律师审时度势,根据裁决庭情况停止了对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发问,转而将辩论内容引向委托人最关心的补偿安置利益问题。连续的提问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申请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意图。(根据2015年4月13日开庭裁决实况整理)
江:龚师傅和姜师傅还有什么补充的吗?你们的房屋面积是多少?
龚:我的是610平方米,他给我算的是480多。
姜:我的面积是410多。
江:你们三位对安置方式有什么想法?
程:刚才我已经阐述了,办事处的徐鹏书记找我谈过,我刚才说的两个办法。一个是自愿选择就地安置;第二个,可以退一步,可以接受部分就近安置的房屋,剩余的平方数要给就近安置的价格,用来买韩山的房子。这个价格要合理一些,比如说,韩山的房子是一万一平方米,你给我七千,我贴三千;你给我五千,我掏不起了,就这个意思。
江:另外两位呢?
龚、姜:都是这个意思。
杨:首席裁决员,我简单的总结。我希望今天的发言捡最重要的部分简略的表述。也可以给仲裁庭提个建议,我们希望我们在辩论中提出的重点疑问,申请人能有一个回答。如果我们提出的问题不重要,我们也请裁决员一一补充哪些问题不必回答就可以查清事实。那样的话,申请人就不需要回答了。我们提出的第一个核心的问题,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表述,说根据人民政府第78号令相关的文件规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补偿。这里面申请人必须要回答78号令以外还有哪些文件做了规定?因为这些文件直接涉及到补偿标准和计算公式,直接涉及被申请人的补偿利益,这个问题申请人是必须要回答的,不能够回避!第二个问题,被申请人的房屋居住实际面积与申请人所认定的面积不一致,刚才被申请人已经向裁决庭说明,那么造成差别的原因是什么?按照申请人的说法,有一个合法确认的问题。那么,合法面积确认的主体是谁?合法确认的时间是什么时间?评估的时间是什么时间?这个问题必须要做出回答!然后申请人说05年的时候,泉山区规划局、建设局,泉山区房产管理处共同测量的证据在哪里?第三个问题,被拆迁房屋的作价有没有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何时送达的?评估的方法是什么?程序是什么?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见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这应该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内容。第四个问题,产权调换房子面积价格的确定到底是依据什么?产权调换房子的位置是否符合78号令以及其他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里,我们特别要强调的是,产权调换房子,产权性质是什么?如果是小产权房肯定不行,有没有大产权证?这些问题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我们没有看到。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话怎么调解?没有这些东西的话怎么裁决?没法裁决。申请人就提供了两组证据,这些证据都没有啊?第五个问题,2009年20号文在本案当中是否适用?如果适用的话,09年20号文有一个核心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个规定是这样的:江苏省关于棚户区改造政策,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货币结算。那么根据这一个条款,我们被申请人的理解我们就应该就地就近自愿选择;而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控制性详规的要求,我们所在地块是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完全有这个条件。我们的问题是:我们的理解是不是正确?如果不正确的话,申请人要针对性的做出说明。说:你们的理解是错误的,09年的20号文件应该这么这么理解,那么那么理解,让我们明白一下,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死也要死个明白。第六个问题:如果说申请人就被拆迁房做出了评估报告的话,那么是否进行了实地查勘?如果进行了实地查勘的话,这个证据在哪里?申请人也讲,由于附属物被申请人不同意所以对附属物没有进行评估,那么对附属物不同意的证据在哪里?因为这一点我们不认可。第七点:关于安置房,安置房的定价是怎么出来的?为什么不进行评估作价?这个安置房定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就提出这七个核心的问题,其他的枝节问题,包括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都不谈了,因为被申请人还是关注利益的。这七个方面直接涉及利益的大小。因此,申请人对这些问题有解释和说明的义务,当然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陈述完毕。
江:下面由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
邵:三位被申请人面积的确认问题,我们的证据是韩山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方案,已经讲得很明确了,合法面积的认定参照经核查的2005年的摸底数,和土地证、产权证等合法证件来进行的。并且这个拆迁安置方案已经向被拆迁户进行了公示,如果说有异议,早就提出来了,没有提出来就是说没有异议。第二点,我们2005年摸底的证据依据已经向仲裁庭进行提供,作为姜庆安258.09平方,龚吉祥452.82平方,连家店36平方,程瑞林461.79平方;这个摸底是被申请人家属、亲属或者是被申请人在上面签了字确定的。第三点,申请的依据在拆迁安置方案上已经明确了,我没有必要再向被申请人回答了。第四点,关于评估报告送达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指导意见,评估报告是应当送达的,就是现在给你送达都是合法的。答辩完毕。
龚:我现在给你提个问题,我再重复一遍,这个评估报告和这个棚户区改造面积确认单,这个应该是先有面积确认还是先有评估?究竟是先评估后确认,还是先确认后评估?这个顺序应该搞清楚。你不知道,我上市场买东西,我都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我的菜才刚刚下地,我就给你确定这个价了?有这样讲价的吗?咱们先明确这个问题,是先面积确认还是先评估?这就是说:这个评估是2010年4月12日就已经做出来了,讲好价了,2013年10月8号我才能确定这个面积是多少。这位置在哪来,你这个从哪得到的评估?怎么能证明你这个评估的真实性?三年多时间!并且评估报告上连这个价格都和今天他们给我们的申请的内容是一样的数字,这是为什么?这些数字为什么这么巧合。几年时间的差距。这一个你今天没有回答。第二个,徐政发【2009】20号文到现在还适不适用?真的现在还没回答!你这个应该回答的,这是咱们今天这个行政裁决老百姓要求合不合理,你申请裁决我们合不合法?这是个关键!你这个得回答吧?徐州市这个20号文还适不适用?这个你的回答。这个最起码的道理都不懂吗?
程:回答一下吧。(委托人程瑞林、龚吉祥/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