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即被省政府征地批复征走的数十亩集体土地,时至今日补偿费用却仍未支付完毕,甚至连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权属都还是一笔糊涂账?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能对此作壁上观、无所作为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杨在明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一道,在山东省j市代理了一起旷日持久的补偿安置职责纠纷。县政府坚称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补偿款中仅有少部分尚未支付完成,却全然不顾征地已逾十年的尴尬事实……
那么,市中院将对县政府的履职情况作出怎样的评价呢?
【90余亩还是70余亩?地都征走十多年了,面积还没算清?】
本案委托人是山东省j市某县某村的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几十年来的老组长马先生率领村民们决心为自己的土地补偿利益讨个说法。
时间回到十几年前的2010年5月,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相继作出《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xx项目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的说明》,标志着涉案村组的90余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同年11月,省政府作出1639号征地批复,将该地的13万余平方米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然而,委托人第三村民小组却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尚有部分征地补偿费用未能支付到位。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面对着地已被征走而补偿款却迟迟拿不到的尴尬局面,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们没有消极等待,而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杨在明律师,希望法律能帮助他们拿到应得的补偿利益。
2025年11月,委托人在杨在明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将数百万元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

那么,本案中的补偿款因何多年都“拎不清”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市中院裁判:征地补偿款应当给村民小组,而不是村委会】
本案于2026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街道办事处和原告村民小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的答辩可谓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一方面其强调原告第三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却又认可被征收土地中的确包括该村民小组的土地;
另一方面,其强调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却同时承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大部分已支付……尚有17万余元没有支付”……
被告县政府和第三人街道办辩称本案被征收土地中不仅包括原告的土地,还包括一队和四队的土地,征收前归原告使用的土地并非全部90余亩,而是只有70余亩。
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而我们的委托人则强调被征收的90余亩土地全部都是自己的,补偿利益也应当全额支付给自己。
杨在明、李垚垚二位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双方庭审陈述不难确定,原告所在村民小组至少有70余亩土地早在10余年前就被征收,而补偿款却至今未能足额发放完毕。
仅此一点就完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告县政府显然已承认其未完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在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归属和补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层面明显不清,被告县政府对此负有调查并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责。其将部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的做法,不能视为已经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显然,这样一笔十余年都没有算清的糊涂账,只能由被告县政府去给出负责任的答复,而不是由其随意支付补偿款再强迫原告村民小组认可。
2026年3月13日,山东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鲁08行初17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60日内对原告第三村民小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杨在明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应当在征收土地得到批准后的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所谓的“分期分批”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试问,您在征占老百姓土地、拆除房屋时是否也会“分期分批”进行呢?如果是一股脑全都拆平、占完了,那么补偿安置怎能像“挤牙膏”一样要了才给,不要不给呢?
依法补偿安置决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每一分钱、每一天时间都必须严格合法,少给了咱农民一分钱,那也是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体现,那么挨打就要立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