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亩苗圃土地上的200余棵果树因当事人“未经允许占用”而不予补偿?县级自然资源局基于“照顾”已作出了补偿决定,县级政府就无需再管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在西北地区某地代理的案件中,县政府在州政府已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答复当事人“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补偿决定”……
那么,如此形式性“答复”能否视为履行了补偿职责和州政府的复议决定呢?二度复议中州政府将给出怎样的决定呢?
【未经允许擅自占地种树无权取得补偿?】
委托人在西北地区某县某村自2009年起管理原xx县林业局享有所有权的苗圃区域土地,其在管理期间自行种植了葡萄树、石榴树、红枣树和桃树等果树,经2021年3月和2022年5月两次实地核查确认共计236棵。
2016年涉案片区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该苗圃区域土地面临依法征收。委托人未能就上述果树等青苗及房屋、附属物等的补偿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据委托人反映,此后不久,相关单位对涉案土地上的果树等予以强制清表,造成地上物全部灭失,土地也被强行占走。
2024年12月,委托人向县政府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涉案地上物履行补偿职责。
2025年1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对xxx补偿安置申请答复书》,认定不存在应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未予支持。
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州政府作出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前述答复书,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2025年8月,县政府再度作出的《关于对xxx履职申请的答复书》可谓“换汤不换药”,仍旧坚称申请人系未经允许擅自占有土地并种植果树,且未发现地上存在房屋的信息和证据。考虑到申请人种植果树的实际情况,已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征收补偿相应标准给予相应补偿,申请人可随时到相关部门领取,目前系因其自身原因未领取。
简言之,县政府的意思就是其已经在政策框架内对委托人的诉求给予了“照顾”和“考虑”,但其的确无需对其履行任何补偿职责。
【州政府:不能用答复替代法定的履行补偿职责形式】
2025年10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指导下,向当地州政府再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补偿职责,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

本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期限30日。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县政府辩称委托人的种树行为系“非法占地”,依法无权得到任何补偿,不具有被征收补偿主体资格。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则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所认定的申请人种植果树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且征收方拟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履行情况同样缺乏证据,涉案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案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与申请人协商,并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被申请人却以答复的形式替代补偿决定,意图用县自然资源局所作的补偿决定作为自己履职的证据,恰恰表明其并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2026年1月6日,xx州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5〕第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不但未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反而造成程序空转,增加申请人的诉累”,撤销县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所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不允许避开法定程序去用“答复”替代履职行为,更不能在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简单地以“当事人不享有相应土地权利”为由去砍树拔苗造成既定事实,进而将补偿当作给予当事人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