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即取得征地批复转为国有,直至2025年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仍是一个谜团?村委会的说辞是“没收到”,而当地的规定却是60日内足额支付到位……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刘羽茜律师在山东省滨州市代理的案件中,被征地农民向街道办申请督促村务公开,却未能收到街道办和村委会的任何答复。
那么,“不予答复”的责令依法公布能算是履职了吗?征地补偿款暂未收到能成为不予答复的理由吗?
【“责令”公开了但没得可公开?】
委托人李先生在山东省滨州市xx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近期李先生得知其承包地早在2023年即被依法批准征收,而法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却并未见着影子。
2025年7月,李先生通过ems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公开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村务信息,可村委会却在签收材料后未予理睬。
2025年9月,李先生继续向街道办事处邮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但仍未能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2025年12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刘羽茜律师指导下,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街道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申请人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

县政府于2026年1月对本案启动复议审查。被申请人街道办辩称,其在签收申请人李先生的督促申请后,已对所涉征地信息的村务公开情况启动核查,于2025年10月向村委会依法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经调查,村委会向街道办答复称“未收到xx县2023年第xx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补偿款”,即村委会确无能够依法公布的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方案等信息。据此,街道办已履行了自身的监督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街道办同时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在征地补偿费用尚未下发的情况下坚持要求书面答复,“系对履职形式的不当苛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立法宗旨”……
【县政府:未向申请人告知调查核实结果就是未完全履责】
面对被申请人看似有理有据的答复,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刘羽茜律师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根据修订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31条等规定,村委会具有公开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的职责,而被申请人街道办具有对此工作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坚称村委会已答复未收到征地补偿费用,但根据2024年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据此,若本案征地行为在2023年已取得合法批复,那么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早就下发至了村集体,村委会所作的未收到补偿款的答复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仍有待街道办进一步监督和调查,而不是直接予以采信。
二位律师同时强调,只调查核实却未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在程序上已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街道办所作答辩不能成立。
2026年2月11日,山东省滨州市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李先生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刘羽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被征地农民的是,征地补偿费用在支付时间上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而不得在占地、拆除房屋行为发生后仍迟迟见不到钱。
故此,村委会所谓的“没收到”背后是否存在违反征收法定程序甚至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都需要彻查,而不是只“责令公布”却对村委会不予公布的理由一概采信,将责令依法公布演变成形式性动作,这就显然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不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