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禁养区养殖修复项目中,智慧河道监测系统、护岸工程、道路翻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会涉及临时占用部分养殖池塘、滩涂等土地。当这些养殖临时用地完成建设任务后,土地复垦义务由谁履行,不仅关系到被清退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受损土地能否恢复原状、能否重新用于养殖或农业生产。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重审批、轻复垦”并非个别现象,部分临时用地在使用后被长期废弃,形成事实上的永久性占用,这与临时用地的法律定位严重背离。
1、“谁损毁,谁复垦”——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的法定身份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确立了土地复垦的黄金法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该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指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在生态修复工程中,临时占用养殖池塘用于智慧河道监测系统建设的建设单位——无论是政府授权的河道治理机构还是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均是法定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负有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临时用地的复垦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进一步细化了复垦时限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在智慧河道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后,必须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完成养殖池塘的复垦工作,使土地恢复至可供养殖或农业生产的可利用状态。
2、复垦义务的边界:恢复原状是底线,复垦方案是依据
土地复垦不是施工单位可以任意为之的自由裁量事项,复垦方案是其法定义务的刚性约束。《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且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明确复垦方向和验收标准。
在复垦标准的把控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土地复垦须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对于沿岸的养殖池塘而言,复垦义务的边界是“恢复原状”——即恢复至临时占用前能够用于水产养殖的状态。这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施工期间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和硬化地面,回填开挖区域,恢复进排水系统,改良土壤和水质,使其重新具备养殖条件。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应当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复垦验收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被清退养殖户有权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复垦验收的监督检查职责,防止复垦工作流于形式,对验收不合格的复垦地块及时要求整改。
3、复垦义务的保障机制:复垦费用预存与银行保函创新
仅靠制度约束难以完全杜绝复垦义务悬空的现象,《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费用保障机制,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保复垦资金到位。
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还探索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适用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项目中,建设单位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预存复垦费用,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被清退养殖户有权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用地时,核查建设单位是否已按规定落实复垦费用,防止因复垦资金悬空导致复垦义务无法履行。
在复垦责任悬空的情况下,被清退养殖户可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二条,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责令复垦义务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要求主管部门代为复垦并向义务人追偿。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复垦义务人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责任人身份往往难以界定,被清退养殖户应密切关注临时用地审批与归还进度,定期查询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复垦义务的履行状态,在义务人明确阶段锁定复垦责任的履行对象,避免因责任人缺位而陷入“复垦无门”的困境。
4、被清退养殖户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生态修复工程中,被清退的养殖户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保障:
第一,在临时用地审批阶段,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土地复垦方案,核查复垦义务人、复垦标准和复垦期限,确保信息透明。被清退养殖户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复垦费用预存证明,核实复垦义务的落实情况。
第二,在复垦期间,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期完成复垦。养殖户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时实施复垦或复垦质量不达标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复垦验收阶段,有权要求参与验收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复垦后的养殖池塘进行检测,确认是否达到可供养殖的“可供利用状态”。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后,应当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养殖户如对复垦结果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验收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因土地复垦质量不达标导致养殖户无法恢复生产的,养殖户可依据补偿协议或侵权责任法,向复垦义务人主张损失赔偿。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次责令后复垦义务人仍不履行复垦责任的,养殖户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推动代为复垦程序进入快车道,并同时启动民事诉讼,要求义务人承担复垦费用及生产闲置损失。
结语:生态修复工程中,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土地复垦条例》确立的“谁损毁,谁复垦”原则、《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的复垦方案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验收等制度,共同构成了临时用地复垦的完整规制链条。被清退养殖户应当关注临时用地复垦的全链条:审批阶段的方案公示、建设期的复垦进度、期满后的验收达标。临时用地的复垦质量,直接决定被清退养殖户能否在工程竣工后回归养殖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