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问题远比个人住宅征收复杂。村集体企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性质具有鲜明的“集体共有”特征。当这些企业因城中村改造而被征收时,其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还是由企业经营者个人占有,抑或应当纳入集体资产并在全体村民中进行分配?

1、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性质:属于全体村民的共有财产
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性质,是判断其应否纳入集体资产分配的逻辑起点。村集体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企业经营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重大事项。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集体资产变现收入,因此其使用和分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决策程序,不能由少数村干部或企业经营者擅自决定。
在城中村改造中,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是政策明确要求的改革方向。这一转制过程的核心是对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分配更加规范、透明。在这一过程中,因企业被征收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当纳入集体资产的整体核算,在扣除改制成本后,将剩余收益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集体资产分配的民主决议程序:村民会议是决策主体
当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纳入集体资产后,其分配方案必须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集体企业拆迁虽然不同于直接的集体土地征收,但因其补偿款属于集体资产变现收入,其分配逻辑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在法理上是一致的。
在地类补偿方案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户个人权益的补偿如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归个人所有;对于安置补助费,则需要结合住户的具体安置方式确定归属——由集体统一安置的,归集体管理;由单位或他人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作为一种复合型的资产转化,同样适用上述逐项界分剩余分配的基本原则。
实施的《集体资产处置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分配程序。《集体资产处置条例》明确,决策主体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分配方案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日,这为集体资产分配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在实践案例中,村集体企业拆迁后,剩余补偿款按成员股权比例分配,独生子女家庭额外增加一人份,这一做法体现了集体资产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和成员权益平等保护。
在城中村改造中,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对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拆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构成;第二步,由村民委员会拟定集体资产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对象、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第三步,将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第四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村民会议的召开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事项。
在具体分配比例的确定上,可以参考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一般规则: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可以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由于企业的土地和厂房多由集体长期投入建设,应当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基本权益,同时留取部分资金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发展和村民的社会保障。农村集体企业拆迁中,在启动拆迁补偿分配方案前,应在改革集体产权清晰基础上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分配对象。
3、村民的监督权与救济途径: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在城中村改造的热潮中,集体资产被少数人侵占、挪用或低价处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对集体资产分配方案的监督和纠错至关重要。
第一,村民有权参与村民会议的表决,并在会议上对分配方案提出修改建议。根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果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决定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的分配方案,或者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
第二,村民有权查阅集体资产的账目和分配方案。村务公开制度要求集体资产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必须定期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民对集体资产分配方案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委会提供详细的账目明细和分配说明,保障村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三,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资产处置条例》规定,分配方案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日。在公示期内,村民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未能在公示期内发现问题或错过时效的,也可以在补偿决定作出或分配方案实施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在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集体成员决议效力认定争议引发行政诉讼,最终释明了集体资产分配须经民主决议的基本法定要求。
第四,对村委会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村民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纳入集体资产分配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在城中村改造中,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纳入集体资产分配,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政策的公平要求。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其使用和分配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在集体企业改制股份量化过程中,各成员分红权以股权确权为基础,经营性资产入股后的分配也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同步,以形成集体资产增值共享的良性循环。
从公平层面看,村集体企业是全体村民共同的资产,其经营收益和变现收入应当惠及全体村民,而非由少数承包人或管理者独占。在城中村改造中,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通过股权量化将集体资产按股份分配给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有效避免“富了企业、穷了村民”的局面,也能从制度上预防分配不公。
从制度衔接层面看,城中村改造要求同步完成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这一转制过程的本质,是将模糊的集体资产转变为清晰的股份产权,每位村民成为集体资产的真正主人。将村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纳入集体资产分配,正是这一转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在具体分配方案出台前,建议留意企业改制进程的衔接,确保拆迁补偿清核与股权量化并行。
结语:城中村改造中,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应当依法纳入集体资产分配范畴。村办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在性质上属于全体村民共有财产,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集体资产的分配方案必须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方案的制定、公示、表决、备案,每一个环节都缺一不可。集体资产的分配流程还应当与转制同步:在清产核资完成前和股权量化方案未落地期间应暂缓分配,待拆迁补偿和股权量化方案确认后再整体推进。
村民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分配不公、程序违法的分配方案及时提出异议。城中村改造不仅是城市面貌的更新,更是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优化升级。在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进程中,将拆迁补偿依法纳入集体资产分配,让每位集体成员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