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听证权利是被征收人表达诉求、参与决策的重要法定渠道。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直接关系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在项目中,被征收人(特别是群体拆迁的农户)应当如何行使听证权利?
1、听证权利的法律基础:依职权听证与依申请听证并行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听证程序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征收预公告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但依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有权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内容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被征收群体权益受损的,还可以联合申请,多数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2、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与蓉江新区项目的实施现状
完整的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前的通知、听证会的公开举行、听证笔录的效力等环节。《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听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名单通知申请人。依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按照法定程序,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拟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该阶段是被征收人行使异议权和听证权的关键窗口期。
被征收农户应当密切关注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潭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涉及多个村民小组的情况下,听证会的启动有赖于村民小组形成集体决议,而非依赖个别农户零散反映。
3、被征收人群体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项目中,被征收人(特别是群体拆迁的农户)要有效行使听证权利,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应当仔细阅读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针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可行性、社会保障的完备性等核心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具体内容、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保留提交凭证。
第二,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听证。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收农户应当采取统一行动,形成集体意见。被征收人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户沟通协调,争取形成统一意见,由多数成员共同申请听证,以增强影响力。
第三,积极参与听证会,就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社保措施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听证会是被征收人直接表达诉求、影响补偿方案修改的重要平台。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代表应当提前准备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四是对政府未依法组织听证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多数被征收人提出听证申请,但政府拒不组织听证的,被征收人可以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不履行听证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组织听证。
结语:项目中,片区内群体拆迁的听证权利和公众参与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为被征收人参与征地决策提供了制度通道。被征地农户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集中表达诉求,联合申请听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推动方案的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