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讯 记者杨亮 珠海一名男子近日将香洲区法院推上被告席,质疑法院裁定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赔偿700多万元损失,但这一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经珠海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被驳回。
当事人黄某祥质疑,2013年5月,香洲法院执行庭法官等带领多人突然进入其在珠海前山夏村永安路三巷5号东侧的住所,在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进行拆迁补偿的前提下,出动钩机,将其合法房屋(土地使用权证263平米,合法房屋66.4平米住房)、砖墙铁皮建的出租屋、冲凉房、厕所夷为平地,损失巨大。
黄某祥起诉香洲区法院,认为此次强拆违法,并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要求法院按照每平米1 .5万元的标准赔偿征地补偿费以及经济损失合计730多万元。不过,该诉讼请求历经香洲区法院和珠海市中院审理均被驳回。
近日,珠海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称,珠海国土部门2011年向黄某祥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要求15日内搬离房屋,黄某祥不服,同年6月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8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珠海市国土部门的决定。黄某祥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经珠海市国土部门催告后,黄某祥仍未履行,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洲区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认为珠海市国土部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中院称,2013年3月,香洲区法院还向黄某祥发出公告,限期搬迁,同年4月,黄某祥向香洲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经审理后被驳回,当事人反映的强拆系香洲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黄某祥没有证据证明区法院错误执行。
法院最终以黄某祥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且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