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共同代理的孙先生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开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徐民终字第03731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共同代理的孙先生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达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开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徐民终字第03731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