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竹某向河南省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一宗土地的征地信息。该局在回复告知书中称,《征地公告》因纸幅较大无法复印,请到惠济区国土资源局当场查阅。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市国土局对原告竹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郑州市国土局的这份答复,可谓奇葩。须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非什么高深、复杂的行政法规,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竹某显然是要求被告以邮寄的方式对征地公告予以公开,即要求被告提供公告的复印件。然而被告却做出了“纸幅较大,无法复印”的答复,实在是怪事一件:试问,即便征地公告纸幅较大,缩印不可以么?印在多张纸上不可以么?如此回复,能够算是上述法条规定的“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情形么?
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被征收人发动法律维权行动的第一步。征收各个环节的合法与否,或许各行政机关手中掌握的信息是明晰事实的唯一法律途径。正因为此,行政机关往往从这第一个环节处就开始为当事人制造障碍,以各种毫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公开当事人所想要了解的信息。这将导致当事人因缺乏证据而无法展开下一步的法律维权行动,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强拆必将步步逼近。当事人所要面对的情况可想而知。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可操作性极强的行政法规。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所能给出的4种答复: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公开;第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第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一共只有这4种答复,没有第5种选择,更没有任由行政机关“发挥”的余地。因此,本案中被告的奇葩答复被法院以“告知书中没有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定要清楚政府信息公开对于维权的重要的、不可取代的意义。坚决按照律师的指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究竟是否合法便可见一斑了。(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