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长,人们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关注也日益明显。尤其在一些事关自身权益的事项上,公众已经开始尝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在此背景下,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数量亦日渐增长。当这些纠纷走进法院寻求处理时,法院会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文即针对此做一归纳:
一、法院应当受理的信息公开案件类型
(1)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情形: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无论是以明示的作为方式,或者不予理睬的不作为方式拒绝提供,皆可视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行政机关迟延公开的情形:所谓信息公开迟延是指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间方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行政机关不依申请的方式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通常,申请人会要求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供,但行政机关某些情况则会口头答复,这种即属于常见的不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之情形。
(4)行政机关公开不准确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其所公开之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实信息予以澄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亦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如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可以被起诉至法院。
二、受案范围的排除
“一切规定,莫不有其例外。”政府信息以最大限度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常见的不予公开情形如下:
(1)申请公开出版物,即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2)要求信息创建,即要求政府信息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3)案卷查阅,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前述三种情形,行政机关有权拒绝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亦将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刘海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