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家的最主要特征,是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及财产权当做国家存在及政治运作的主要目的。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法性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其中,合理行政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正当原则。违反前者,则行政行为不合法;违反后者,则行政行为不正当。行政行为既要合法,也要合理。
结合前述知识背景,本文将就行政机关在认定、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行为中应当如何准据合理行政原则做一简要分析陈述:
一、拆违与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自由裁定权,尤其在涉及程序违建是否可补办手续使之准正成合法建筑这个关键问题上,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即结合建设行为违反规划的程度予以确定和处理:
其一,如果并未严重违反建设行为发生时的规划,则可以通过整改、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使之成为合法建筑;
其二,如果严重违反建设行为发生时的规划,不能补正,应当考虑财富的社会责任,不必一律拆除,可让违法建筑暂存,待新的建设需要时予已拆除,一并解决历史遗留;
其三,对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应鼓励建设行为人自行拆除,慎用强制措施。而对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拆除过程中亦应当允许建设行为人取走建筑材料。
二、拆违与正当原则
行政法中的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过程时,亦应当遵守正当原则,确保违法建筑行政行为合乎情理。
现阶段的拆违活动大多与正当原则是相悖的,具体体现为:违法建设行为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可能是几年,甚至一二十年,行政机关从未进行过问,更未予以查处。但是,一旦当开发商拆迁或者公共利益征收时,为了达到逼迫搬迁、压低补偿等目的,才开始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显然,这种处罚行为的正当性将受到质疑。
三、拆违与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还应当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中,执法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履行告知程序、依处罚对象申请举行听证会、依法送达文书、告知权利救济方式,均是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但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导致行政机关拆违行为程序违法的现象极为普遍,从下发限拆通知到实施强制拆除不足一月的“闪电”执法行为屡见不鲜。
我国违法建筑的存量目前没有统计,但数目肯定是惊人的,这使得我国行政机关在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之路上学会适用合理行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