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大学生闫某某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闻经法制晚报等媒体报道后引发了舆论的疯狂热议。新浪新闻中心发起的一项“民调”显示,高达76%的受访网友认为该案“量刑过重”。然而根据此后河南检方做出的说明和法律业内人士的分析,我们实在很难找出这个判决存在“畸重”的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作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以为关于此事的争论其实早已跳出了法治的圈子,而演变为了“媒治”的七嘴八舌,实在小题大做,意义有限。毕竟,再怎么争议,司法独立绝不容舆论肆意干预!
首先必须指明的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闫某某的行为从客观上的确符合了所涉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半已属于在该量刑幅度内的从轻。
目前舆论争议的焦点,总结起来基本就是两个:
其一,闫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猎捕并出售的是国家珍贵的野生动物。很多网友以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极度欠缺为理由,以自己不认识燕隼等国家级保护动物为参照,得出闫某某也不认识这些是什么鸟的结论,而这无疑是荒谬的。根据检方的说明,闫某某长期加入一个与野生鸟类相关的群,并曾有过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前科”。换言之,闫某某在捕鸟方面绝非“新人”,而很可能是个不折不扣的老手。网友们简单的以己度人,显然不够严谨客观,或至少是偏听偏信了闫某某的一家之言,而置检察机关的立场于不顾。
其二,闫某某掏16只鸟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些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也不一定判得到10年半啊?请注意,持类似的观点、论调的绝不在少数,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笔者只能以“呵呵”应对了。第一,不同种类的罪之间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简单拿来比较么?桌子和椅子哪个重要,这个不能比;第二,掏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加以出售的行为难道没有社会危害性么?只能说是公众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对于此类残害野生动物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怎么能说你不认识,它就一定没危害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最初的报道中,媒体记者的撰文堪称精妙:凸显闫某某“大学生”的身份,暗示其“涉世未深”,似乎未审先判了其主观上“不知情”的事实。而对于检方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及相关阐述却完全不加报道,反而选择了闫某某家人要“聘请律师申请再审”这样的信息加以渲染。凡此种种,皆难言公正客观,反而是倾向、误导意味明显。笔者不知那76%的人中有多少是中了撰文者的招,进而失去了客观理性看待问题的能力。至少,两审法院都认定闫某某有罪,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的可能少之又少。即便公众对于检方的说辞缺乏信任,也应当公允地选择“不好说”这一选项以关注后续调查,又是如何在匆忙间得出“量刑过重”的结论呢?
轰动法律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告诉我们一个最浅显直白的道理:司法独立,绝不容舆论肆意加以干预。即便90%以上的人认定就是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其男友,仍无碍陪审团成员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认证标准给出辛普森无罪的最终裁决。舆论、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对于司法公正确有监督之益处,但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弊端。笔者以为,若此案真的因这76%的“民意”翻案,那么法治国家便真真成为了一个天大的笑谈!(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