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每周例行的业务培训与研讨会上,青年律师王玉涛以其代理的一起行政拘留处罚纠纷案为例,就关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若干实务问题作了辨析。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些观点对于广大拆迁户的维权颇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特撰写此文以资共享。
王玉涛律师首先讲述了他代理的这样一个案件:某征地拆迁纠纷案当事人A先生面对施工方的强行进场施工,采取了点燃汽油桶、使用“开天雷”等暴力抗争手段加以阻挠,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治安管理处罚。A先生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出乎王玉涛律师预料的是,法院居然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A先生胜诉。公安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的结果是A先生的行政拘留决定不但被撤销,还顺利从公安机关领取了1800余元的国家赔偿款。单就这起诉讼而言,可谓是一场“完胜”。
然而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王玉涛律师并未被这一意料之外的胜利冲昏头脑。经过反复思考,他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法院判决撤销拘留决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否能够以此证明原告A先生阻挠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作为经手多起行政拘留纠纷案件的维权律师,王律师对于类似案件中法院的不同认定、不同判决结果也有着许多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在这样一次所内的研讨会上,王律师开始将自己的心得娓娓道来。
首先,A先生的胜诉,恐怕并非其阻挠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而是行政机关作出拘留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而本案中,A先生点燃汽油桶、施放“开天雷”的行为显然符合了本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鉴于汽油桶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存在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理由,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10日拘留的决定本身是于法有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施工方是否有违法施工,侵犯A先生合法物权的行为在先,采取类似的暴力手段加以阻挠,都会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无论我们将A先生的行为解读为“私力救济”还是“正当防卫”,动辄点汽油桶抱煤气罐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具体到本案,之所以拘留决定被撤销,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是两点:其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未查明施工方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的事实,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其二,行政机关剥夺了A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权,且无相关证据证明A先生的相应权利得以行使,故其在程序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可知,虽然A先生遭受的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国家赔偿款也拿到了,但实属行政机关程序瑕疵所导致的“侥幸”结果。类似的暴力抗争手段,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无论如何是不能随意乱用的。否则,具体到个案,结果绝不会都如本案中的A先生这般乐观。(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