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杨在明、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如皋市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了(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如皋市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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