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李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复议审查,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网讯】由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李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复议审查,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