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早7时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一辆载客行驶中的公交车遭犯罪嫌疑人马永平纵火,已致17人死亡32人受伤。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这又是一起因私人纠纷而报复社会的极端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案发后,众多媒体舆论围绕如何看待极端案件的发生与个体遭遇纠纷之间的关系展开了分析论述。笔者以为更重要的是如何尽可能的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或尽量降低案发后造成的人员伤亡。
从报道中看,至少以下几点细节颇为值得关注和复盘:其一,嫌疑人马永平系当天早上携带两塑料桶的汽油登上的301路公交车。而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相关规定明令禁止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物品。那么当马某上车时,公交车的司乘人员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检查、询问义务?倘若司乘人员能及早发现这两桶汽油的存在,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置(如拒绝马某乘车),那么悲剧是否可能被避免?其二,马某从加油站直接购买散装汽油,此种行为是否有相关规定加以调整,以从源头上杜绝危险品的轻易外流,降低发生此类恶性案件的可能性?其三,据媒体报道,汽油被点燃后,车内乘客在试图逃离车厢时发生了混乱及拥挤踩踏。显然,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方面,我们还没有做到位,甚至可以说干脆没有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挤得跟相片”一样的环境下通勤,几乎是全国城市居民每日的生活常态。然而在此背景下,又有多少人参与过类似的逃生自救应急训练,学习过在紧急情况下自救、救人的基本技能呢?相信,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在这方面都是彻底的“小白”。而没有经过学习和训练,一旦遭遇不测,混乱、恐慌、拥挤踩踏慌不择路便几乎是板上钉钉的反应。而如此不当的反应,又会在客观上加重突发事件的伤亡后果。其四,事发车辆的“玻璃自爆器”是否被启用?据银川市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空调车安装了所谓“玻璃自爆器”,遇到意外时司机只需要按下按钮,全车的玻璃就会自动破碎,以便于乘客及时逃生。那么当日案发后,该车的司机是否启动了这一装置呢?公交公司又是否在平时对司乘人员进行了相关装置使用方面的培训呢?不难想象,类似的“高科技”装备,用上与没用上,在结果上差别将可能是巨大的。
诚然,以上所说的一些点并不能彻底杜绝类似事件中的人员伤亡,但却完全可能有效降低事件引发的危害。公交车用量大,像地铁那般实现“人物同检”似乎不太现实。但通过配备随车专职安全员,培训公交司乘人员兼任安全员等方式却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有效方法。毕竟,类似悲剧的一再上演,实在是全社会所不忍再见的。(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