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1月7日的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部分建筑遭强拆一案已过去数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初步调查已将此案认定为“违法强拆”,即当地征收办在没有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强拆。目前惠济区征收办一副主任已被免职,案发时操作挖掘机的工人也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却在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发现了一些事实上的矛盾、存疑之处,不得不在此予以释明。
根据《东方早报》等多家媒体的报道,惠济区政府早在2015年元月就给医院下达过《征收决定》,但医院未予理睬,之后便发生了强拆。征收办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他们始终在与医院方“谈着呢”,“没有走到法院那一步”。按照这些情况,政府对医院的征收行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而根据《条例》第28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即要想强拆建筑,必须由法院下令。根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的观点,此案所谓的“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即是未经法院下令行政机关就擅自强拆,进而违反了《条例》的上述规定,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根据此前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等另外一些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和分析,该案的法律性质则大为不同。这些报道指出,涉案医院的建筑系“临时建筑”,且早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倘若上述报道属实,那么政府则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医院的建筑进行处理。《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66条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68条进一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基于上述规定形成的程序链条,该案的“法定程序”就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显著不同,即无需由法院下令,行政机关就有权对医院的超期临时建设实施强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责令限期拆除”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当地规划局作出,而不应由征收办越俎代庖。
且依据专门调整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的“超期临时建设”系“违法建筑”的一种,应当适用该条的规定,不必经由法院即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拆。且根据《东方早报》等媒体的报道,惠济区征收办曾多次对该医院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而按照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是不应出现这样一份文书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拆)这样的文书,完全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的文书,属于上述44条中“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范畴。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怪异”之处:政府对于郑大四附院建筑的“定性”似乎存在自相矛盾——一边按照拆违程序在责令自行拆除,一边按照正常征收程序在进行补偿谈判、作出征收决定。那么试问,医院的涉案建筑究竟是否属于超期的临时建设?如果属于,政府的上述“分裂式”处置方法又是否有“驴唇不对马嘴”之嫌?
无论如何,上述“矛盾”绝不应出在身负拆迁、拆违责任的政府身上。究竟是拆迁还是拆违,究竟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定的何种程序,老百姓可以不清楚,媒体可以不明白,但政府绝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此案究竟是何性质,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又将有一个什么样的最终调查结论,仍需要拭目以待,而不应急于下定论。(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