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1月17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方圆》杂志社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李忠诚副局长做了题为《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看行政法治》的演讲。笔者以为,这一主题对于征地拆迁维权实务而言,有着重要的探究价值。其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所谓“行政与刑事的衔接”,不能专拣软柿子“衔接”!
李忠诚老师在演讲中提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式之一,就是当行政执法遭遇暴力抗法等阻力时,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而实现行政执法所要实现的意图。无疑,这是一个重要的、常见的衔接表现形式。然而笔者认为,还有一种衔接形式同样极为重要,但却经常在实践中“见不到”,即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情形,且其违法程度上升至犯罪层面,最终由刑事司法出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制裁,进而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图。以征地拆迁维权中的众多案例来看,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方式违法逼迁,诸如范木根等被征收人“私力救济”予以反击,进而触犯了刑法,最终导致其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然而行政机关实施违法暴力强拆行为,造成被征收人的房屋在瞬间被化为一片瓦砾,同样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名,而真正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人则是少之又少。更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会拿出“拆违”“错拆”等众多借口,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身予以诡辩,最终逃避本应降临的刑事责任追究。而强拆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往往会被以内部处分、免职等处理方式“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其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疑似被姗姗来迟的“合理补偿(赔偿)”而一笔勾销。
笔者以为,在类似的怪异情形中,同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公安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大。因为任何一起征地拆迁纠纷所引发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最先接到报警,最早介入调查。须知,公安机关自身系行政机关之一,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系与政府“一头”的“官”方;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又是刑事司法侦查机关,案件究竟是否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往往要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开始。若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迫于某些压力或“潜规则”,而只办“民”不办“官”,柿子专拣软的捏,那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便如同瘸着腿走路一样,矛盾和问题自然层出不穷。(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