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方圆》杂志社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立大会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隆重举办。在持续长达4个小时的嘉宾演讲中,涉及面广且涉及问题新颖的专家观点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强烈反响。然而全程与会的笔者却认为,研讨会真正的高潮,是出现在最后的“互动对话”环节,即由与会者向嘉宾提问,由嘉宾做回答之中。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律师向最高法下属的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范明志老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近期的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中,她个人感觉遇到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流氓化”的问题——案子是依法给你立,但却在立案以后无道理的中止,那意思好像要等到涉案的行政官员退休之后再说。特别是几起她个人认为肯定能胜诉的案子,更是如石沉大海一般毫无进展。这种情况,范老师作何评价呢?
笔者在此不得不佩服范明志老师思维的灵活敏捷,他当即回应指出:如果你把问题界定为一个“流氓化”的问题,那我们今天就没有办法讨论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问题放在法律领域内,那么就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无故中止,那是枉法裁判,这个不得了,它是涉嫌犯罪的。但是是否是恶意中止,这个结论不能轻易下,因为我们都是法律界人士。
抛开“无故中止”案件审理的问题本身,单从这一问一答的逻辑上,也是大有意思的。迟律师所谓的“流氓化”,是她作为代理律师在面对客观困难时的一种主观感受,即她认为或高度怀疑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可能,故称此情形为“耍流氓”。然而范明志老师一句话似乎就把迟律师的上述“主观感受”给“毙”了:流氓的问题我们无法讨论,只说法律框架内的。试问,流氓难道不受法律规制,就可以在我们这个号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里随意“耍流氓”么?当然不可以。事实是,你只要“耍流氓”,法律必然制裁你。因此,迟律师所问的,其本质是一个法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义务,刻意拖延庭审的问题。而这个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也应是法治环境中所能够讨论的,不能仅以一句“没有办法讨论”就被简单归入问题界定错误的范畴中。
迟律师的问题是,某些人的确有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但却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依法依纪受到制裁和处理,这应该怎么办,或者说这反映出了什么问题。相关的制裁措施,在实际适用中很可能会遇到各方面的挑战和阻力,从而变得软弱无力起来。长此以往,敢于“耍流氓”者便会越来越多,行政法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况且,迟律师的主观感受,到了听者那里就是“客观事实”之一,绝不可轻易被认定为“没有办法讨论”,否则就难逃回避问题之嫌。
问题的根源是,对于“流氓”来说,第一他以“耍流氓”为乐,第二他必定不允许别人说他是“流氓”——谁说了他肯定急眼,把“流氓”耍到你头上来。对于这样的人和事,法治一定要站出来发挥作用,跟“流氓”讲法律完全是行得通的,而绝不能简单地强调“流氓”没治。否则,我们要法律干嘛用呢?(王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