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湖海塘种猪场俞国富、胡哲庭、王侠江、蔡福华、陈小凤、俞嘉兆、郑炳华等七人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行终7、8、9、10、11、12、13号等七份《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44号等七份行政判决;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婺政征补(2015)23号等七份《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2015)金政复字第45号等七份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重新启动补偿程序。







